行政院

行政院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1]。簡稱政院。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行政院本部,主要功能為協助行政院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lower-alpha 1],廣義上則涵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均由行政院管轄),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需要注意的是,「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2]。同樣是非法定名稱,行政院通常被視為中華民國內閣,院長為閣揆,副院長為副閣揆,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政務委員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3],並定期召開行政院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行政院

Executive Yuan(英語)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基本資訊
機關類型中央一級行政機關
員額737人
年度預算額新臺幣12.12億元(104年度)
授權法源中華民國憲法行政院組織法
主要官員
院長蘇貞昌 民主進步黨
副院長沈榮津 無黨籍
秘書長李孟諺 無黨籍
副秘書長何佩珊 民主進步黨)(政務)
宋餘俠( 無黨籍)(常務)
任命者總統
任期除獨立機關首長或任期制首長外,無任期保障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16處、2室、1會
附屬機關二級機關:12部、8會、3委員會、1署、4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
三級機關:2獨立機關
任務編組2室、4中心(常設性)
8會、4小組、3會報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28年10月25日1928-10-25
聯絡資訊

行政院中央大樓
地址100009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25°02′47″N 121°31′15.5″E
電話+886 2 3356-6500
網站www.ey.gov.tw
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政府

政治

既有架構

領導人員
  • 行政院院長
    • 行政院副院長
      • 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為院長之幕僚長,督導及統合有關幕僚機關之業務。
        • 行政院副秘書長:行政院副秘書長為院長之副幕僚長,設有常務與政務兩人。
      • 政務委員(此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共7至9人;並得兼任委員會主任委員)


沿革

行政院是根據根據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所設立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1928年,國民政府在完成北伐,在名義上統一中國後,於同年10月3日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並依此法設置行政院(國民政府行政院)。同年10月8日,國民政府通過譚延闓為首任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當時的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等10[4]。同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長及十部部長宣誓就職,行政院正式辦公。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元旦公布施行後,續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5];同年3月31日,《行政院組織法》公布。

1948年5月,初設15部3會1局。

1949年1月7日,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首長會商政府機關疏散事宜,決定將各機關核心移至廣州,將大部份人員疏散於各地或南京以外各附屬機關。[6]。2月5日,行政院在廣州辦公[7]。3月,整編為八部二會一處。12月9日,行政院在臺北舉行遷臺後首次政務會議[8],正式在臺北辦公。[9]

2006年,行政院已經擴增為8部、2會、18委員會、3署、1處、2局與2直屬機構。

2012年起,行政院本部與所屬部會機關逐步實施「行政院組織再造」,院本部自該年1月1日起從11室、8組、2會調整為16處、2室、1會[10]。目前行政院之直轄機關[lower-alpha 2]共有12部、8會、3委員會、1署、6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lower-alpha 3],未來將逐步改組為14部、8會、7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11]

備考 99年2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新部會名稱,尚需配合各組織法之修正施行)。 修正內容: 明定行政院下設之部及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三、四條) 增強「傳統八部」核心職能:設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

因應新興業務需求,新增六部:設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科技部。

強化「八會」政策協調統合能力:設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因應性質特殊業務,設附屬之機關(構)。(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八條)

為襄助院長落實預算及會計管理、公務人力政策及管理,於行政院下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因應性質特殊業務,行政院設中央銀行及國立故宮博物院。

明定行政院設獨立機關(修正條文第九條):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提升「行政院院本部」政策規劃量能,重新檢討「行政院院本部」組織設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二條)

為因應政務需要,強化行政院政策協調、統合功能,將政務委員人數由現制五人至七人修正為七人至九人。

鑑於行政院政務日趨繁重,行政院副秘書長由現制一人修正為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行政院幕僚事務;另明定行政院置發言人,為政務職務,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12]

院本部

領導人員
  • 院長
    • 副院長
      • 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為院之幕僚長,督導及統合有關幕僚機關之業務。
        • 行政院副秘書長:行政院副秘書長為院之副幕僚長,設有常務與政務兩人。
      • 政務委員(此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共7至9人;並得兼任委員會主任委員)
      • 發言人
輔助人員
  • 顧問
  • 參事
  • 參議
  • 政務顧問(外部顧問)
決策單位

業務單位

幕僚單位

  • 公共關係處
  • 祕書處
  • 人事處
  • 政風處
  • 主計處
  • 資訊處

常設性任務編組

任務編組

  •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 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由衛福部社家署推動)
  • 中央廉政委員會(由法務部推動)
  • 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由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推動)
  •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 行政院節能減碳推動會(由經濟部能源局推動)
  • 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由原民會推動)
  • 行政院科技會報
  • 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 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小組
  • 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
  • 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由國防部推動)
  • 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由國發會推動)
  • 行政院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由教育部推動)
  •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所屬機關

中央二級機關

中華民國中央二級行政機關[13]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組改後:經濟及能源部)交通部(組改後: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組改後可能升格為:海洋及漁業部)大陸委員會
  • 委員會(名義上為行政院附屬機關,尚未組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改後:農業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改後:核能安全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改後: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發展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改後:環境資源部)
  • 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 (行政院附屬機構)
中央銀行
  • (行政院附屬機構)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總處(行政院附屬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中央三級機關

行政院直轄的中央三級機關,不納入內閣序列,首長亦沒有參加行政院會議的義務。

  • 獨立機關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院址

行政院中央聯合辦公大樓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

院本部

行政院在民國17年(1928年)成立後,設於南京市國民政府辦公區(即南京總統府舊址)之內;抗戰爆發後,民國26年(1937年)隨國民政府各機關遷至重慶(後曾為重慶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址)辦公[14]。民國34年(1945年)抗戰勝利後,遷至南京市中山北路61号(今中山北路254号)原鐵道部舊址辦公[15]

民國38年(1949年),行政院遷臺後由閻錫山召開的首次院會中,決議總統府與行政院以「介壽館」(今總統府廳舍)為辦公場所,於是確定行政院與總統府共署辦公。此共署情形直至民國46年(1957年)後行政院遷出為止。

行政院於1957年遷入目前的院址行政院中央大樓(通稱行政院院區)辦公,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中山北路交叉口(此路口亦為臺灣公路原點),與監察院隔街相望。院區原為日治時代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政府前身)辦公廳舍。

合署辦公大樓

參見

注釋

  1. 鄰國類似職能的政府機構,有日本的內閣官房內閣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務院辦公廳等。
  2. 非隸屬於行政院的中央政府行政部門共有3個:考試院考選部、考試院銓敘部監察院審計部
  3. 此統計包含二級和三級機關,並隨行政院組織改造進程而改變。
  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幕僚單位。
  5.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的幕僚單位。
  6.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幕僚單位。
  7. 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
  8. 整合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

参考文献

引用

  1. 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2.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認識行政院 > 組織與職掌 > 行政院院本部 存檔,存档日期2017-08-07.
  3. . 行政院. [2017-08-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10) (中文(台灣)‎).
  4. . [2018-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8).
  5. . [2015-07-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27).
  6. 蔣永敬劉維開著,《蔣介石與國共內戰》,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第228頁。
  7. 蔣永敬、劉維開著,《蔣介石與國共內戰》,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第230頁。
  8. 蔣永敬、劉維開著,《蔣介石與國共內戰》,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第226頁。
  9. 蔣永敬、劉維開著,《蔣介石與國共內戰》,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第239頁。
  10.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院本部及所屬7個新部會於101年1月1日起陸續啟動 存檔,存档日期2017-02-15.
  11. 曾韋禎、范正祥. . 自由時報. 2010-01-13 [2010-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1-16).
  12. https://www.ey.gov.tw/Page/D3FCC10227EB927E
  13. . Ey.gov.tw. [2014-08-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3).
  14. 陪都遗址溯踪 - 國民政府行政院遺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三峽博物館,2010-1-21
  15. 國民政府行政院1946 - 行政軍政篇 - 民國南京建築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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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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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华民国国务院
1912年-1928年
(1914年-1916年為
總統府政事堂
 中華民國
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

1928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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