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國内保护文物的法律。該法首次于1982年11月19日通過[1],最新的修改2015年4月24日通过[2]。此法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而制定。另外,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而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1]
內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共分8章80條。各章分別為:[1]
- 第1章 总则
- 第2章 不可移动文物
- 第3章 考古发掘
- 第4章 馆藏文物
- 第5章 民间收藏文物
- 第6章 文物出境进境
- 第7章 法律责任
- 第8章 附则
文物大致上分爲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以下為該法所保護的不可移动文物類型:[1]
- 具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壁画和石刻
- 与重大历史事件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 历史上珍贵的艺术品
-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 反映历史上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或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其餘所有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以下為該法所保護的可移动文物類型:[1]
- 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收藏並保管的文物
- 国家购买的文物
- 公民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 法律规定国有的其他文物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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