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土地面积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行政区划中设置了台湾省,但現屬法定設置而未实际统治第二次国共内战以来,台湾地区一直由中華民國政府实际控制。中华民国政府在其行政区划中也划设臺灣省,但辖境有所不同。

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含台湾省)

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国31个省、市和自治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土地面积为9,478,057平方公里。[1]

一级行政区 土地面积(平方公里)[註 1] 占比
北京市 16,406 0.173%
天津市 11,917[註 2] 0.126%
河北省 188,545 1.989%
山西省 156,698 1.653%
内蒙古自治区 1,145,499[註 3] 12.086%
辽宁省 148,379 1.566%
吉林省 191,202 2.017%
黑龙江省 452,538 4.775%
上海市 8,359[註 4] 0.088%
江苏省 106,600[註 5] 1.125%
浙江省 105,506 1.113%
安徽省 140,140 1.479%
福建省 123,951[註 6] 1.308%
江西省 166,936 1.761%
山东省 157,901 1.666%
河南省 165,664 1.748%
湖北省 185,937 1.962%
湖南省 211,836 2.235%
广东省 179,656 1.895%
广西壮族自治区 237,606 2.507%
海南省 35,177 0.371%
重庆市 82,374 0.869%
四川省 486,116 5.129%
贵州省 176,099 1.858%
云南省 383,186 4.043%
西藏自治区 1,202,189[註 7] 12.684%
陕西省 205,624 2.169%
甘肃省 425,889[註 8] 4.493%
青海省 696,647[註 9] 7.350%
宁夏回族自治区 51,893 0.54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631,585[註 10] 17.214%
合计 9,478,057 100.000%

特别行政区

香港澳門的計算基準異於中国大陆,故另列表统计。

地區 土地面积(平方公里)[註 11]
香港 1,111[2]
澳门 33[3]
合计 1,144

台湾省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从未實際統治,故採用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布之數據。

地區 土地面积(平方公里)[註 12]
台灣 36,197[註 13][4]

参阅

注释

  1. 沿海地区的数字包括海岸线外的滩涂面积。
  2. 含河北省飞地芦台开发区及汉沽农场一分场。
  3. 包括由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实际管辖的加格达奇区松岭区;不包括与甘肃省的争议面积。
  4. 包括长江江面及滩涂。
  5. 不包括与山东省争议的微山湖地区617平方千米,微山湖地区计入山东省。
  6. 不包括金门马祖等岛屿。
  7. 包括由印度不丹实际管辖的区域,如藏南地区
  8.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飞地。
  9. 包括唐古拉山镇中由西藏自治区实际管辖的地区。
  10. 包括实际管辖,但与印度有争议的阿克赛钦地区。
  11. 以海岸线起算,不包括滩涂。
  12. 以海岸线起算,不包括滩涂。
  13. 包含中華民國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

参考文献

  1. . 北京: 地质出版社. 2017: 127. ISBN 9787116104167.
  2. . .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9-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3. . .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9-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1).
  4. 中華民國内政部. . 2018-03-08 [2018-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4).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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