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超大城市列表
超大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城市分类之一。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城市 | 所屬省市 | 城区常住人口(万人) |
---|---|---|
上海 | 上海1 | 2,419.70 |
北京 | 北京1 | 1,879.60 |
重庆 | 重慶1 | 1,453.00 |
广州 | 廣東1 | 1,334.14 |
深圳 | 廣東2 | 1,190.84 |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15年4月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国超过1,000万人口的城市有15个,分别是:[2][3]
城市 | 人口(万) |
---|---|
上海 | 3,400 |
广州 | 2,500 |
北京 | 2,490 |
深圳 | 2,330 |
武汉 | 1,900 |
成都 | 1,810 |
重庆 | 1,700 |
天津 | 1,540 |
杭州 | 1,340 |
西安 | 1,290 |
苏州 | 1,240 |
汕头 | 1,200 |
南京 | 1,170 |
济南 | 1,100 |
哈尔滨 | 1,050 |
历史
先前,根据中国的已废止的《城市规划法》,在中国大陆,市辖区非农业户籍人口或城镇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其中超过200万的为超大城市),50—100万为大城市,20—50万为中等城市,10—20万为小城市,不满10万的为城镇。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10年底,按市辖区城镇常住人口计算,中国大陆有超大城市42座,其中2000万以上1座,1000—2000万3座,500—1000万10座,200—500万28座。但由于《城市规划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废止,该标准也失去了法律依据。而同时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没有设定城市规模的条文。
2014年以前,“超大城市”尚无国家定义。根据已于2014年以前的城市规划,市辖区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根据媒体报道和日常口语习惯,一些常住人口远超100万的城市被形容为“超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将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的城市定义为超大城市。
2016年开始,有数个城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被提到为超大城市。2016年3月25日,《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下发,提到上海,重庆,武汉为超大城市[4]。这是中共中央首次在文件中提到类似概念。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到北京要“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防涝、防震等超大城市综合防灾体系”[5]。这是国务院批复的首个超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2017年12月,国务院批复《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提到上海要“积极探索超大城市发展模式的转型途径”,以及“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城市特点和规律的社会治理新路子”[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