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生
于春生(1961年4月-),河北定兴人。男,汉族。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函授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1979年11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84年,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1988年,任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1991年,任贪污贿赂检察科副科长、科长。1994年,任检察委员会委员、贪污贿赂检察科科长、副处级检察员。1998年11月,任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正处级检察员)。1999年6月,任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2003年7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2007年4月,任中共北京市纪委副书记,负责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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