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
为了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在中央部署下,中国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先行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取得了成功,得到中共中央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广泛赞同。于是,自2010年10月29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担任资格
人民监督员必须是年满23岁,没有犯罪记录,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根据有关规定,以下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监督内容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参考文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通知》,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526041227/http://llzw.spp.gov.cn/zcfg/201011/t20101117_467641.shtml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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