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国大陆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指的是在人民法院中非职业法官者参与审判(但是不得担任审判长)、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特点

人民陪审员人员相对固定,主要由基层推荐、法院审核、人大任命,每届任期五年。[1]

陪审制不同,人民陪审员不仅具有裁决决定权,还参与合议庭具有量刑决定权。2015年下半年起推行陪審員改革[2],由組織推薦改為隨機選拔,先由北京開始試點,先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內考核列出數千名符合教育、職業、專長、學歷、政治等條件的優選者再詢問本人意見後海選出數百人,再抽籤一百多人任命,每一案件的數位陪審員則由被告人抽籤選出。此次改革通過加大陪审员人數和陪审制案件數量,降低法官判案的隨意性,免除以往的弊端,同時又用非組織推薦的海選抽選,讓當地中共組織領導和法院組織、法官群的權力都受到制約削弱,以打擊基層的一些司法弊端。

起源

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的中共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3]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
  2. . [2015-10-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3. . [2009-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1).

外部链接

参见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