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定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和115条所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

案例

2014年12月26日夜,陈运驾驶轿车以时速100~108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撞死六人。经过对陈运体内血液检测,陈运为醉酒驾驶。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14日,安徽省高院进行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的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于是裁定不核准安徽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处陈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发回重审。 安徽省高院受理后,目前已审理终结。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找法网. [2017-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26).
  2. 评论员吴水桂. . 网易新闻. 2015-09-09 [2017-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03).
  3. . 人民网. 2018-01-09 [2019-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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