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也就是處理現在或將來會有的爭議。当事人选择并授权非司法机构或个人对其提交的爭議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1]

現實中,仲裁作为诉讼的一种替代方式,在争议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相比于诉讼,其往往具有更强的中立性、灵活性和高效性。因此,其在商事领域尤其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仲裁專業組織

香港及國際著名仲裁組織包括以下專業團體:


特点

自愿性、灵活性、终局性、专业性、保密性

分类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機構仲裁,是指由仲裁機構協助進行仲裁程序,當事人必須支付服務費給仲裁機構。

台灣的仲裁機構,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等4個。

臨時仲裁,是指當事人不將紛爭交由仲裁機構管理,而自己進行。此時,當事人即依各國仲裁法規定組織仲裁庭進行仲裁,並可請求法院為必要之協助。

参考文献

  1. Kaufmann-Kohler, Gabrielle; Rigozzi, Antonio. .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5. ISBN 978-0-19-880281-5.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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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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