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罪

侮辱公務員,指侮辱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例如侮辱警察。一些國家或地區將侮辱公務員列為刑事罪行。

法國

法國刑法典》第433-5條規定侮辱公職人員罪():[1]

對負責公共服務的任務的人員,在其執行任務中或因其執行任務,用言語、動作或威脅、非公開的任何性質的文字或圖像,或發送任何物品,足以損害其尊嚴,或足以損害其受託的職務所應得的尊重,構成侮辱罪,科7500歐元罰金。
當侮辱是對公共機關的執法人員作出時,處六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
當侮辱是對負責公共服務的任務的人員作出,並且事件在學校或教育機構裏面發生,或當學生出入時在這些機構附近發生,處7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
當侮辱是多人共同作出時,第1段所指的侮辱處6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第2段所指的侮辱處1年監禁並科15000歐元罰金。

澳門

澳門刑法典》第175條、第176條規定侮辱罪,最高可處3個月徒刑或科120罰金;而第178條規定,對「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作出侮辱,構成加重侮辱罪,刑罰加重2分之1[2]

新加坡

新加坡國會在2014年通過《防止騷擾法案》,將侮辱公務員罪擴大涵蓋範圍至公務員及公共服務人員。任何人如果因為公務員或公共服務人員的職務,而向其作出不雅、威嚇、辱罵或侮辱的言行或通訊,會被判最高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長1年監禁。[3][4]

參考

  1. . [2015-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2).
  2. . [2015-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23).
  3. . [2015-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15).
  4. .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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