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是中華民國之職場技能檢定,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與縣市政府勞工局主辦,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承辦,應考人必須通過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才能取得證照。技術士證照可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及單一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可直接報考(部分乙級職類報考資格有特殊限制),甲級必須有相關工作經驗才能報考。

「九十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准考證正面
「九十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准考證背面

資格

技能檢定職類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宜分級者,定為單一級。照顧服務員單一級勞動部認定相當於乙級技術士之單一級證照。

單一級

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報考特殊規定職類檢定須符合具有特定條件。年齡、學歷、受訓後領有該職類訓練期滿證明及結業證明資格,得參加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特殊規定職類(各項條件需同時具備)附帶報考年齡身份資格限制相關學經歷受訓報考資格條件符合其中之一者
中餐烹調(資深廚師)1.民國4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1.國民小學畢(肄)業,或未受國小教育者。

2.相關廚師工作年資15年以上且現在仍在職。

照顧服務員年滿16歲(含取得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之大陸地區配偶及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1.相關大專院校學系及高中職科系畢業者
2.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3.經照顧服務相關職訓受訓結業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保母人員年滿20歲(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留證之外籍人士。)1.相關大專院校學系及高中職科系畢業者

2.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進修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年滿18歲1.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年滿18歲1.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鍋爐操作年滿18歲1.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第一種壓力操作年滿16歲1.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一種壓力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人字臂起重桿操作年滿18歲1.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升降機裝修年滿16歲無限制
堆高機操作年滿18歲1.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年滿18歲1.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年滿18歲1.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丙級

英文字母分級:C
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得報考丙級證照。

乙級

英文字母分級:B
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二章第7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以報考乙級證照:

  • 通過丙級技術士之後:
    •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
    • 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
    • 高中/高職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之學生
    • 五年制專科3年級以上在校學生
    • 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學生
    • 技術學院學生
    • 大學之在校學生。
  •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時數後
累積時數(小時) 附帶條件
800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
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且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1,600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1,600以上高中/高職畢業
3,200以上
  • 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2年後,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 高中畢業後,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
  • 大專校院以上
    • 相關科系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 非相關科系畢業,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或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者。
  • 從事相關工作6年以上

前項所稱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甲級

英文字母分級:A
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二章第8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以報考甲級證照:

  •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後,
    • 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
    • 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
    • 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
    • 具有技術學院、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
  • 專科、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後
學歷 畢業科系與報考項目 從事相關工作資歷(年)
專科相關4
非相關6
技術學院或大學相關3
非相關5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並以在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證照

勞動部核發的身份證式《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勞動部核發的懸掛式《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書》

應考人必須通過同職類同級別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才能取得由勞動部核發的該職類級別的證照,該證照永久有效。

若只取得術科的及格成績,可在間隔三年內取得學科及格成積,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辦理合併發證。

若只取得學科的及格成績,於2015年起不再有保留成績三年制度,當年度術科未過者隔年學術科皆要重考。[1]

另外若高中職未畢業,而持有丙級技術士證後,有三年以上工作經歷,或持有乙級技術士證(或單一級視同乙級技術士證)後,有一年以上工作經歷者(志願役得列入工作年資,並以轉服日起計算),可報名當年度自學進修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一年一次),經國文、英文、生活領域考試及格(60分及格,100分滿分)者,由各考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發給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與成績單,作為各該科目及格之證明,日後於參加自學進修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又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技術士證(不論等級)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被查獲者,考照發證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將會註銷該技術士證照。

兩岸通用性

2019年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發佈《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目录》,表列50多项[2][3]台灣考试及格证书可直接在福建換發大陸地區職稱證書,由初級證書開始,若有學歷和工作經驗的條件滿足配合,再逐漸換發中級和高級職稱[4][5]

  • 初級職稱證 - 直接換發
  • 中級職稱證 - 博士與相關經驗1年、碩士與相關經驗3年、大學與相關經驗5年、專科與相關經驗7年,以上其中之一滿足。
  • 高級職稱證 - 博士與相關經驗2年、碩士與相關經驗7年、大學與相關經驗10年、專科與相關經驗15年,以上其中之一滿足。

根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6]規定,大陸謀職時相對應職稱證書序列,在職銜上慣常根據等級命名,例如计算机與軟體专业類中,初級職稱者前綴「助理」為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稱為工程師、高級職稱前綴「高級」稱為高級工程師。從事審計類為助理審計員、審計員、高級審計員以此類推。從事教師類為助理講師、講師、副教授等三級,有的職稱上有多「正高級」一級則要高級職稱證外更多條件符合,例如教師類的正教授職稱列為正高級。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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