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利息,指负债方为借债向债权人所付的补偿性费用。对于借债方来说,利息是借钱的代价[1];对于提供贷款或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来说,利息可以部分抵消债务投资的信用风险和机会成本。
利息主要分為單利息和複利息兩種。
宗教的利息观
基督教
公元325年基督教歷史上第一次主教會議第一次尼西亞公會議中,頒佈了二十項和紀律有關的教會法,其中包括牧師不得參與放貸收息。會議上提出,神職人員不可以以錢生利,若月利率達1%,會被逐出教會。平均總利率超過50%,同理[3]。440年良一世任教宗,在位期間,開始禁止教會人員從事放貸收息,而信徒不禁止,同時提出由此行為的信徒要背負「收臟錢」的罪惡。在不斷的宣傳中收取重利,被視為和謀殺、通奸同等的事情。此後牧師禁止放貸收息的禁令持續到9世紀。查理大帝和教宗哈德良一世期間,制定了禁止普通信徒從事放貸收息的法令[4]。
1139年和1179年第二次拉特朗公会议和第三次拉特朗公会议,會議上再度批評高利贷,强調放貸者,不得接受聖禮,最嚴重處罰為逐出教會[5]。第四次拉特朗公会议,會上開始將放貸和猶太人聯係在一起,認為猶太人透過放貸,耗乾基督徒的心血[6]。
当时的欧洲社会有交易和买卖,但对经济的观念和金钱捆绑得不是十分紧密,世俗奉行“朋友间无需金钱”。放贷取息在当时被大众所厌弃,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就对放贷者犹太人夏洛克进行了深刻地抨击和无情地嘲弄,夏洛克这一犹太食利者的形象坐上了四大著名吝嗇鬼的头把交椅。
歐洲人的執政者會向猶太人借錢,但是在還錢時會以教會禁止放貸收息為由而拒絕還錢[4],而犹太人也因為放贷取息的行为,在欧洲各国遭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和排挤。
猶太教
猶太人經典《申命記》第二十三章19-20節記錄「你借給你兄弟的銀錢、食物,或是任何可以生利的東西,都不可取利。借給外族人,你倒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的兄弟,你就不可取利」。意思是對兄弟不能收取利息,而外族人可以。後世稱之為「申命記雙重標準」[7]。猶太人遵守教誨,只借錢給非猶太人,這種做法延續了數百年[4]。
佛教
参考來源
- 引用
- 一些欠債人透過債務舒緩去應付債務/利息負擔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2020-04-15]
- . [2020-0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3) (中文(台灣)).
- 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 & 14.
- 查爾斯·R.蓋斯特. . 北京: 北京聯合出版公司. 2019-06-01. ISBN 9787559629937 (中文(简体)).
- 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 223.
- 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 265.
- Nelson, Benjamin. .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9 [2020-12-15]. ISBN 978-0-226-5716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20) (英语).
- 書籍
- Tanner, Norman P. .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 Sheed & Ward, Washington, DC. 1990 [2020-12-18]. ISBN 978-0-87840-4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