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日治前中期)

台灣日治時期前中期(1897─1937年)的地方行政組織。1897年6月27日台灣總督府公布施行規則,縣廳下轄辨務署,而辨務署下設置區輔助辨務署處理基層行政區劃(街庄社鄉)事宜,設有區長、區長事務所。1901─1909年廢縣置廳,區改為直轄或廳下轄的支廳與基層行政機構之間的行政輔助機構,區長事務所改稱區長役場;1909─1920年則為廳直轄或廳下轄支廳下轄的基層行政機構;1920年臺灣西部實施廢廳置州時合併或改制為街庄,而僅剩花蓮港廳臺東廳兩廳因未改制為州而續用,區長役場也改稱區役場;直至1937年兩廳也實施街庄制度而全面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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