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

印章是用作印於文件上表示鑑定或簽署文具,一般印章會先沾上顏料再印上,有些是印於封泥火漆上。不沾顏料,压印于纸张平面後會呈現凹凸的稱為钢印。印章的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中文中,政府公司等各类组织使用的印章称之为公章,亦是组织标志,伪造、买卖具有法律效用的印章在中國大陸台灣日本等有印章文化的國家则属犯罪[註 1][註 2]。个人使用的印章可称为私章

東皋心越刻放情物外印

東亞的印章

信封上的蠟印

东亚地区所使用的印章,作为中华文化的代表之一。

西方的印章

一封发自苏格兰的信件上的印章

早在印刷未普及的年代,西方国家应用最广的的铜或其它金属制做的印章。十九世纪开始由于橡胶的广泛应用,一种以橡胶作文字图案印面而配以木制手柄的橡皮圖章因而面世。由于其低廉的价格,容易掌握且成本不高的倒模方法,直接将印章普及化。由十九世纪初橡胶面世直到1892年,单单在美国,生产及经销橡胶印章的店家就达到4,000家的惊人数字。

在机器印刷及家用打印机非常普及的现代,装饰性图案橡胶图章作为一种手工兴趣,依然活跃于市场中,并未受到淘汰。印章制作和应运而生的自制贺卡周边产品在各国畅销,甚至影响了亚洲各国。

印戒

有佩带徽章资格者的印戒

印戒是用来作为印章使用的戒指

参见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1]

参考文献

  1.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 中華民國法務部.
  •  本條目包含已處於公共領域Herbert Thurston. . Herbermann, Charles (编). . Robert Appleton Company. 1913.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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