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所得經濟名詞,英文為「Disposable Income」,簡稱「DI」,其概念為「實際收到的所得」(net pay)。實務上是由總所得扣除直接稅而得。

與「Disposable Income」類似易混淆的概念為「Discretionary Income」,目前無適當中文翻譯。Discretionary Income為可支配所得(DI)扣除日常生活中的固定支出,例如:貸款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房租、水电费等,也就是扣除不得不支出的費用後的所得淨額。可視為更嚴格的可支配所得。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編製的可支配所得資料為例,其定義如下:

可支配所得 = 總計 - 非消費支出

其中,非消費支出由利息、賦稅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所組成。由此而知,此處的可支配所得較接近Discretionary Income。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定義可支配所得係為所有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例: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捐款及禮金等)之後,剩餘可以用來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消費性支出)的所得。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義非消費支出細項如下:

  1. 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民間)
    • 房屋貸款利息
    • 其他(含合會)
  2. 經常移轉支出
    • 對私人
      • 婚喪壽慶禮金
      • 公益慈善捐款(寺廟、教會、財團法人等)
      • 其他(工會會費、互助金、戶外親友生活費等)
    • 對政府
      • 房屋稅、地價稅
      • 綜合所得稅
      • 其他稅捐(契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汽機車牌照稅等)
      • 彩券
      • 其他(罰款、規費、工程受益、行車執照、燃料使用費等)
    • 社會保險
      • 公保保費
      • 勞保保費
      • 農保保費
      • 漁保保費
      • 軍保保費
      • 健保保費
      • 國民年金保費
    • 對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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