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
商會(英文:),近代組織概念,突破行業、籍貫限制,聯合多個行業、多個地域的商人。[1]要旨一般是輔助政府促進工商業發展。商會的會員多為同業公會的董事等有名望者。[2]世界及歐洲第一個近代商會在1599年成立於法國馬賽,美洲則是1768年成立於十三殖民地紐約市[3]。
中國
商會參與的軍政大事
1900年代至1930年代,中國的商會有三大職責,一是以通電、組織集會或資助方式參與軍政事件,二是政府草擬中國第一部商法時的諮詢作用,三是受理商業糾紛。[2]
一。商會參與民國的軍政事件包括:(a)1905年,中美在北京為《排華法案》之中的《限制來美華工條約》續約問題談判,上海總商會向清廷與全國35個商埠通電發起抵制美貨運動。[2](b)1918年底護法運動期間「廢督裁兵」之議興起,1920年12月,江蘇省商會聯合會大會上經上海總商会動議,將廢督裁兵納入決議,由此商會介入廢督裁兵運動。[4](c)1923年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曹錕涉嫌賄選引發抗議,上海總商会發布各種批評與主張。[2](d)九一八事變後商會資助災民。[2]
二。民國草擬商法時都有諮詢商會。例如《商標法》自1930年頒布後訴訟繁多,外商誣告華商尤其不少,民國實業部授權各地總商會,凡有商標訴訟,法庭先交該地總商會的「商標審查委員會」審查。[5]又,1922年上海總商會調查全國商業習慣,與上海銀行公會聯手編制《票據法》草案。[5]又,上海總商會力勸實業部將1929年《工廠法》草案先交商會討論。[5]另外,國民政府初期認為各業行規含壟斷性質,不承認其法律地位。1930年代經各地商會籲請,國民政府以訓令形式承認行規效力[2]
三。民國正值社會轉型時期法治資源不足,商業糾紛案由商會代理。[6]最多是錢債糾紛案(欠債、捲逃等),其次是行業爭執、勞資糾紛、假冒牌號、房地產繼承等案。[2]
日本
1878年成立東京商法会議所。
跨國商會
一些商會已加入國際性組織,比如歐洲工商商會已加入國際商會聯合會()等。現時,約有13,000個商會已加入Worldchambers,一個全球性全球最大型的聯合商會。世界上最大的商會是英國的Greater Manchester Chamber of Commerce,有5000多位成員。
引用文獻
- 林雅(2003),清末商会探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总第28期)
- 陳爭平(2010),《中國早期現代化進程中工商社團的社會整合作用》,收錄於《中國文明──文化轉型的歷程》(周佳榮、 侯勵英編),頁111-119。
- Joseph Bucklin Bishop著,A Chronicle of One Hundred and Fifty Years: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1768-1918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18年)
- 虞和平、陈君静(2012),「1920年前后废督裁兵运动中的商会与孙中山」,《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頁112-113。
- 徐鼎新(2009),「上海總商會的多元網絡結構與功能定位」,收錄於《近代中國的商會網絡及社會功能》(李培德編),香港大學出版社。頁10-13。
- 乔素玲(2012),「民国时期商会推动下的商标法运行」,《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01期
- 中國網(2015)轉引《中华工商时报》,《严信厚:中国“第一商会”的首任总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2015-05-22。
- 文亭(2011),《商會:咱們商人有力量》,人民網轉引《文史參考》2011年第19期(總第43期),201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