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

器官捐赠器官捐獻,指身体的部分或所有器官捐赠给医院和给有需要移植器官的病人,或捐赠给学术或医学机构作研究用途,可分活體器官捐贈和死者器官捐贈兩種。

死刑犯器官捐贈

中國大陸

有媒体声称“中国目前多数器官移植来自死刑犯的捐赠”,“強行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由于器官来源不明,国际一线医学杂志不刊登中国大陆学者发表的关于器官移植的文章”。[1]但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器官移植项目主任何塞·努涅斯表示,在(2016年8月)过去的数周曾听到有关中国器官移植数量揣测的报道,声称中国每年有六万至十万个器官移植,并尝试把这些数字与使用死囚器官关联在一起,作为世界卫生组织负责监管世界移植工作的官员,同时作为移植外科医师,他可以从专业的角度,肯定这个相等于全球器官移植数量的数字是不可能的。[2]据2012年前后的卫生部统计,中国每年约有3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可只有约1万人能够完成移植。主要原因是器官捐献率极低,每百万人捐献率只有0.03%从2010年3月中国开展器官捐献试点以来,目前已有19省、市、区加入试点,实现自愿捐献仅659例。[3]但是2016年8月的第26届国际器官移植大会暨国际器官移植协会(TTS)成立50周年纪念大会上,中国卫生部前副部长黄洁夫说,中国在2015年捐赠器官数字有10057例,占了全球总量的8.5%,而该年中国使用的免疫抑制药物,约占全世界的8%,与上述数字吻合,“我们的器官百分之一百,都是公民身后自愿捐献,或亲属捐献出来。”而据统计,中国2015年完成捐献2766例,捐献大器官7785个,超过2013年与2014年捐献数量总和;2015年中国完成器官移植手术超过一万例,数量与质量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对此世界卫生组织(WHO)器官移植项目主任何塞·努涅斯表示,这次国际器官移植大会在香港举行,数以百计中国高水平专家一起参与,透过他们的共同努力把中国的移植事业带到世界的领导位置,世卫坚定支持中国建立一个合乎伦理及公平透明的公民捐献体系,这个体系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无偿捐献和公平干净的原则。[2] 不過,非政府組織質疑中國政府的說法並指出,中國2017年同意器官捐贈人數是每一百萬人中有3.72人(美國為27人、英國為13人),但是同年度的器官移植件數(真正完成器官移植之件數/同意器官捐贈之人數),中國卻達到了1.4%(美國僅為0.008%、英國為0.01%),也就是中國的同意器捐人數遠低於先進國家,但實際器捐件數卻又高於先進國家,兩份數據存有非常明顯的矛盾,中國的器捐情形恐怕不如中國政府所宣稱的如此光采。[4]

台灣

除了中國大陸外,台灣亦有允許死刑犯在死刑執行後捐贈其器官的做法[5]。在臺灣,自1990年執行死刑規則修正後,死刑犯便可同意死刑執行後進行器官移植[6]。若死刑犯簽署器官移植,在執行時會由右後耳根射擊腦幹。當法醫確定死刑犯死亡,並簽署死亡證明書之後,若受刑人有簽署器官捐贈,便會立刻送往附近的醫院進行器官摘除手術。

「執行死刑規則」規定,受刑人於執行死刑前,有捐贈器官之意願者,應簽署捐贈器官同意書;如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者,並應經其中一人之書面同意。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執行槍斃或藥劑注射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或醫師立即覆驗。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執行槍斃,經判定死亡執行完畢,始移至摘取器官醫院摘取器官。該規則未規定執行槍斃後多少時間內必須判定死亡執行完畢。[7]

然而,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器官捐贈者,須經醫師判定腦死方能捐贈器官。腦死判定程序則規定,在使用人工呼吸的情況下,第一次腦死判定的觀察期是十二小時,第二次的腦死判定是四小時。因此便有人認為,法務部的這項規則已與母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牴觸[8]

且由於死刑犯捐贈器官的過程,並未進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關於腦死判定的程序,因此可能發生在法律上已經認定死亡,但事實上可能尚未死亡即進行器官捐贈的情形。1991年時,便發生過槍斃後的死刑犯送入台北榮民總醫院開刀房準備摘除器官時被發現還能自行呼吸,而又送回刑場再進行槍斃的例子,而該事件使台北榮民總醫院不接受死刑犯器官移植達八年。[9]

2013年的死刑執行後,雖有兩名死囚同意死後器捐,但各醫院都不願意摘除腦死死刑犯之器官,在實質上沒有任何死囚在死後進行器捐。[10]

参见

参考文献

  1. 中国叫停“器官移植旅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南方周末
  2. . 观察者网. 2016-08-19 [2016-09-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2).
  3. . 人民网. 2013-04-19 [2013-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15).
  4. . 美國之音. [2020-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2).
  5. . law.moj.gov.tw. [2020-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31) (中文(台灣)‎).
  6. . [2013-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20).
  7. . law.moj.gov.tw. [2020-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31) (中文(台灣)‎).
  8. . [2013-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16).
  9. . [2011-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9-13).
  10. . [2013-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9).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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