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為總統所擁有,1991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總統「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机关也称国家安全部门,简称国安机关、国安部门、国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间谍情报执法部门。
省级国家安全厅(局)由国家安全部与当地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实际上以国家安全部的领导、管理为主。市、县两级国家安全机关由省级国家安全厅(局)垂直领导管理。在县级,沿海、沿边设县国家安全局,或者设市国家安全局某县工作站,例如: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崇明工作站、本溪市国家安全局桓仁工作站、泉州市国家安全局泉港工作站、宁波市国家安全局象山工作站、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安全局漠河工作站。国家安全机关負責国家安全保卫工作,属人民警察性质[4]。
参考文献
- 王崑義,非傳統安全與台灣軍事戰略的變革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台灣國際研究季刊 第 6 卷 第 2 期 頁 1-43 2010 年/夏季號
- (PDF). [2016-07-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9-14).
- 李惠宗.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3. ISBN 978-986-7787-37-8 (中文(台灣)).
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 ..總統爲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28–. ISBN 978-7-80226-448-9 (中文(中国大陆)).
)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是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的负责国家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 . [2016-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19).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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