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英語:)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交通运输领域的国际公约。包括1930年和1966年两份文本,以及若干修正案。[1][2]1966年公约优先于1930年公约,并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截至目前,163个国家签署了公约。[3]

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簽署日1930年7月15日
地點英国伦敦
保存處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語言法语
英语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簽署日1966年4月5日
地點英国伦敦
生效日1968年7月21日
保存處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語言法语
英语

1930年公约内容

1930年公约[4]规定了未依公约及附件勘划标志(载重线)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

公约还对装运木材的轮船、邮轮、特种船舶的载重线进行规定。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公约规定对根据本公约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该颁发“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1966年公约内容

相比于1930年公约,1966年公约更为详尽。

1966年公约[5]排除了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大于150吨的现有船舶、非营业游艇和渔船等例外,对里海等水域也做了排除。公约在修理改装和改建、地带和区域、载重线的浸没、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初次和定期的检验和检查等方面都做了更具体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3).
  2. .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1).
  3. (PDF).
  4.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2-13).
  5. (PDF).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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