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是一種為保留自然而劃定的區域,通常由政府所擁有,目的是保護某地不受人類發展和污染的傷害。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保护區分类体系中位于第二类。截至2017年底,全世界已建立5625个符合国家公园类型的保护地[1]

瑞典薩勒克國家公園(Sarek National Park)
位於阿根廷的国家公园

概念發展

“国家公园”这个概念最早是美国艺术家乔治·卡特林在1830年代提出的[2]。世界上最早的国家公园为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国家公园”,之后“国家公园”一词为世界很多国家使用;国际上一直公认属于自然保护区的一種,不過也強調其風景性質。1969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印度新德里第十届大会作出决议,明确国家公园基本特征,其一,区域内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区域内的动植物种、景观和生态环境具有特殊的科学、教育和娱乐的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其二,政府权利机构已采取措施以阻止或尽可能消除在该区域内的开垦、开采和拓居,并使其生态、自然景观和美学的特征得到充分展示;其三,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参观旅游。

功能分区

國家公園通过功能分区实现生态保护和人类利用的平衡,国家公园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大多有自己的功能分区标准。美国将国家公园主要划分为原始自然保护区、特殊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区和特别利用区[3]。加拿大将国家公园划分为特别保护区、荒野区、自然环境区、户外游憩区和公园服务区。日本将国家公园划分为特别保护区、特别区I类、特别区II类、特别区III类、普通区等。[4]

各国国家公园体系

中華民國的國家公園體系

台灣日治時期的1937年12月27日,日本政府就有设置國立公園;日本戰敗後,日治時期設置的國立公園遭到廢止。 中華民國在1972年制定《國家公園法》,根據該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設立國家公園是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 根據立法院在2010年11月12日三讀通過《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允許增設面積較國家公園為小的「國家自然公園」。
「國家自然公園」只是規模比較小的「國家公園」而已,其相關規定和權利義務基本上都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国家公园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公园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到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基本完成,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分级统一的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国家公园总体布局初步形成。到目前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设立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分别是三江源、东北虎豹、大熊猫、祁连山、湖北神农架、福建武夷山、浙江钱江源、湖南南山、北京长城和云南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5]

参见

参考文献

  1. Yunchuan, Dai; Yadong, Xue; Yunyi, Zhang; Diqiang, Li. . Biodiversity Science. 2019, 27 (1): 104–113. doi:10.17520/biods.2018142.
  2. Catlin, George. 1. Egyptian Hall, Piccadilly, London: Published by the author. 1841: 261–262 [2020-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4). 已忽略未知参数|df= (帮助); 已忽略未知参数|url-status= (帮助)
  3. 严国泰; 沈豪. . 中国园林. 2015, 31 (2): 15–18 [2020-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4).
  4. 黄丽玲; 朱强, 陈田. . 旅游学刊. 2007, 22 (3): 18025 [2020-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4).
  5. . [2017-09-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7).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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