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恐怖主義

這是一個頗具爭議的詞彙,因為如何定義恐怖主義本身在學術上及政治上就充滿爭議,宣告某個國家涉及國家恐怖主義也涉及到國際政治上的各種外交判斷。

國家恐怖主義,由某個國家對其他國家,對外國國民或對自己國民進行的恐怖主義活動。

定义

“国家恐怖主义”并没有一个学术上或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官方定义。许多学者认为,由政府官方执行的行动可以被称作“国家恐怖主义”。比如说,使用“恐怖主义”来表示主要目的为引起恐慌的暴力行动。联合国曾在颁布的《关于“反人类和平安全犯罪”》的草案法典中,提出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在法典的第4条“为政治目的,武装从一国领土入侵另一国领土”;第5条“由一国政府支持或执行造成另一国的内乱纠纷,或者该国当局对组织造成另一国的内乱纠纷予以容忍的”;第6条“由一国政府支持或执行的对另一国的恐怖活动,或者该国当局对组织造成另一国的恐怖活动予以容忍的”,这些都是有关恐怖主义的规定。草案法典的第6条也清楚描述了国家有可能采取恐怖主义行动。按此草案法典,国家可以被认为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犯罪。

国际人道法与规制恐怖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

国际人道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参与武装冲突的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区分平民和战斗员以及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因此,国际人道法禁止故意或直接攻击平民民用建筑,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使用人体盾牌或挟持人质的做法同样受到禁止。在暴力局势升级为武装冲突时,将此类行为称为“恐怖主义”并不会起到额外的作用,因为这类行为已经构成国际人道法定义的战争罪。

在国际人道法中,战争中的一些特定行为以及针对战斗员的攻击不受限制;而在针对恐怖主义的法规中已默认为恐怖分子的任何行为都受到严厉禁止。此外,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如果将其人员称为“恐怖分子”,则可能抑制其遵守国际人道法[1]

对于国家恐怖主义的争议

在社会科学和哲学领域,针对“恐怖主义”的讨论大多是指非国家组织[2]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主席表示,前12份关于恐怖主义的决议均未涉及国家恐怖主义,因为其并不是一个国际法律概念,且滥用职权的政府应当受到国际公约中有关战争罪的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的审判,而不是违反了国际反恐法规。[3]同样,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表示“是时候停止对‘国家恐怖主义’的讨论了,国家的武力使用已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而且不管政府间在恐怖主义的定义上有何不同,明确且得到我们一致认同的是任何针对无辜平民或非战斗员的故意袭击,不管其原因如何,都是不可接受且适用于恐怖主义定义的。”[4]

布鲁斯·霍夫曼博士认为,无法分清国家和非国家暴力会导致忽略一个事实,即“这两种暴力间的本质不同”[5]。霍夫曼表示,即使在战争中,也存在规约和被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即禁止使用一些特定武器和策略,以及袭击一些特定目标。比如,《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规定,战争中禁止将平民作为人质,对平民或战俘进行报复,入侵中立领土等。霍夫曼表示,“即使是对发生在过去25年来的恐怖袭击做最粗略的回顾,我们也能看到恐怖分子已经违反了所有规定。”霍夫曼同样认为,当国家违反了这些规定时,应以“战争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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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 [2015-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5).
  2. (PDF). [2015-06-1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8-05-12).
  3. . [2015-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14).
  4. . [2015-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3-21).
  5. . [2015-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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