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LGBT權益

土耳其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者可能會面臨一些非LGBT群體不必面對的法律挑戰。同性性行為在奥斯曼帝国時代的1858年即合法化。而自1923年土耳其共和國成立以來,同性性行為亦一直合法。[1]自1951年起,LGBT群體可依《日内瓦公约》在土耳其尋求庇護。[2]然而,同性伴侶關係並未得到該國承認。自1988年起,變性在該國得以合法化。雖有對LGBT群體的反歧視保障提議,但該提議尚未合法化。土耳其民眾對同性戀議題的態度普遍保守,LGBT群體近年在該國飽受歧視、骚扰甚至暴力。

土耳其的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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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1858年起合法
性別認同表達完成變性手術者可變更性別
同性伴侶關係不承認
收養
兵役議題
  • 同性戀者不得被征召入伍
  • 男同性戀者不得公開從軍服役
反歧視保障憲法保護起草中,但尚未執行

概況

同性性行為合法 (自1858年起)
可發生性關係的法定年齡一致 (自1858年起)
反歧視法執行(僱傭) (提議中)
反歧視法適用於商品及服務法規 (提議中)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其他領域(包括:間接歧視、仇恨言論)
同性婚姻
承認同性間的伴侶關係 (提議中)
同性伴侶可收養繼子
同性伴侶可共同撫養
LGBT群體可公開從軍服役 [3](提議中)
重新指定性別的法律程序 (自1988年起)
女同性戀進行體外受精之合法管道
男同性戀者進行商業代孕 (全體國民均不允許)
允許男男性行为者(MSM)進行捐血 土耳其紅新月不接受男男性行为者之血液)[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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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Tehmina Kazi. . the Guardian. [2015-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5).
  2. . 2015-11-11 [2018-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3. (PDF). [2018-04-1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6-13).
  4. . [2018-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4) (土耳其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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