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
地產代理又稱地產經紀,中國大陸稱為房地產中介或房產中介,臺灣稱為房屋仲介(簡稱房仲)。屬三級產業中的服務業,它的收入是經紀佣金,它自己沒有地產物業(香港稱為「樓盤」,臺灣稱為「不動產」)作為貨物,地產代理是物業市場上的中間人。買賣盤(買賣房屋)的兩方,分別是物業買家和物業賣家;又或者租盤(租屋),租客(臺灣稱為「房客」)和業主(中國大陸和臺灣又稱為「房東」)。
香港
由1999年起,法例規定,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必須持有有效牌照,包括充當香港物業買賣的中間人。牌照由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及監督。所以,香港的地產代理必須遵守當局發出的指引從業及進修,否則有被停牌,或者被取消牌照的風險。
香港有名的地產代理商包括有美聯物業、香港置業、利嘉閣、中原地產 、世紀21物業及大同地産等。
至於鴻運地產已經在2003年結業,也反映地產市場的特色,汰弱留強。[1]
截至2018年7月底香港持牌地產代理43297人,連續5個月創新高,另外,以俗稱大牌的代理(個人)牌照人數最新報18100人,至於反映前綫代理的營業員牌照(俗稱S牌)最新報21477人,地產代理(公司)牌照3720人,期內代理分行數目亦錄增長,據地監局資料,截至7月底錄7006間分行,按月再多30間
而牌照分為3種:
台灣
在1999年2月,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是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而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的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的對象為仲介或代銷業者,在不動產交易的過程中,必須確保各項契約、廣告、銷售說明均與實際產品相符合,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文件需經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後始具法律效益。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業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代銷與仲介。
代銷屬於不動產初級市場,是消費者與建築業者之間的橋樑,銷售主體為預售屋與新成屋(以建案為主);
仲介專營不動產二級市場,是消費者與個別屋主之間的橋樑,銷售主體為土地、新成屋、中古屋及租賃事宜(多以個人為對象)以收取買賣雙方各自服務費為報酬。
代銷的專業職能牽涉較廣,從土地成本、市場調查、產品定位、規劃設計建議、廣告建議、行銷企劃建議及代理現場銷售等(短期銷售策略),與建設公司接洽,於接待中心守株待兔;
仲介注重的是媒合能力、土地建物產權及代書過戶流程知識(長期深耕地方),則是由店裡的不動產經紀人員個別開發案源。
參考資料
- . [2006-09-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