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

地產代理又稱地產經紀中國大陸稱為房地產中介房產中介,臺灣稱為房屋仲介(簡稱房仲)。屬三級產業中的服務業,它的收入經紀佣金,它自己沒有地產物業(香港稱為「樓盤」,臺灣稱為「不動產」)作為貨物,地產代理是物業市場上的中間人。買賣盤(買賣房屋)的兩方,分別是物業買家和物業賣家;又或者租盤(租屋),租客(臺灣稱為「房客」)和業主(中國大陸和臺灣又稱為「房東」)。

倫敦一個物業代理的放盤廣告
地產代理展示的樓盤

香港

香港一些地產代理公司

由1999年起,法例規定,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必須持有有效牌照,包括充當香港物業買賣的中間人。牌照由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及監督。所以,香港的地產代理必須遵守當局發出的指引從業及進修,否則有被停牌,或者被取消牌照的風險。

香港有名的地產代理商包括有美聯物業香港置業利嘉閣中原地產世紀21物業大同地産等。

至於鴻運地產已經在2003年結業,也反映地產市場的特色,汰弱留強。[1]

截至2018年7月底香港持牌地產代理43297人,連續5個月創新高,另外,以俗稱大牌的代理(個人)牌照人數最新報18100人,至於反映前綫代理的營業員牌照(俗稱S牌)最新報21477人,地產代理(公司)牌照3720人,期內代理分行數目亦錄增長,據地監局資料,截至7月底錄7006間分行,按月再多30間

而牌照分為3種:

  • 地產代理(公司)牌照 - 持有人是法人公司,俗稱C牌,又名公司牌。
  • 地產代理(個人)牌照 - 持有人是自然人,可當營業員及經理,俗稱E牌,又名大牌。
  • 地產營業員牌照 - 持有人只可以當僱員,俗稱S牌,又名細牌。

台灣

在1999年2月,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是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而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的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的對象為仲介或代銷業者,在不動產交易的過程中,必須確保各項契約、廣告、銷售說明均與實際產品相符合,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文件需經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後始具法律效益。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業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代銷與仲介。

代銷屬於不動產初級市場,是消費者與建築業者之間的橋樑,銷售主體為預售屋與新成屋(以建案為主);
仲介專營不動產二級市場,是消費者與個別屋主之間的橋樑,銷售主體為土地、新成屋、中古屋及租賃事宜(多以個人為對象)以收取買賣雙方各自服務費為報酬。

代銷的專業職能牽涉較廣,從土地成本、市場調查、產品定位、規劃設計建議、廣告建議、行銷企劃建議及代理現場銷售等(短期銷售策略),與建設公司接洽,於接待中心守株待兔;
仲介注重的是媒合能力、土地建物產權及代書過戶流程知識(長期深耕地方),則是由店裡的不動產經紀人員個別開發案源。

術語

  • 銀主盤
  • 中間食價
  • 代書(土地代書,臺灣稱為「地政士」)

參考資料

  1. . [2006-09-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3-14).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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