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法律用語,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在法律上,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即獲有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状态下生活的个体。在卢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权依据;自然而然的权利不是人权范畴,比如说杀人越货或暴力强奸;只有个体有意欲产生于人的关系时才是公民

權利得喪

在台湾地区,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1]胎兒雖因尚未出生而不屬於自然人,但對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法律擬制既已出生,而預先給予保護,以免其利益遭受侵害。[2]

参考文献

  1. 中華民國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中華民國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参见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