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吏

執達吏(又稱執達員),是一種為法庭服務,負責執行及傳達法官裁決的官吏職員。在香港相關的職業稱謂為執達主任和執達主任助理,隸屬於執達事務組。主要工作為按照法院、審裁處或訴訟人士的要求送達傳票以及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件,以及促使有關人士完全遵從及履行法院或審裁處的判決及命令[1]。工作例子如強制收回物業沒收貨物、執行拘捕令等。執達吏一般會在工作期間執行法庭命令。

2014年11月25日,執達主任到旺角佔領區進行清場行動

工作範圍

執達吏一般會執行法庭命令。根據香港法例,阻撓或者不遵從執達吏執行法庭命令,屬違反藐視法庭,藐視法庭罪屬於普通法罪行,法律上沒有定明刑罰,因此刑罰由法官判決。

往例

2014年12月10日在旺角清場及驅散行動中,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內的20人,涉嫌阻撓執達吏執行法庭禁制令清理旺角彌敦道的佔領區,被控藐視法庭[2]

參考

  1. 香港司法機構﹕執達事務組
  2. . [2019-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5).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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