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法官中華民國前称「推事」;法文:Juge;英文:Judge;西班牙文:Juez;德文:Richter)是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要求基本上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正在講話的美國法官。

称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香港法院內,於香港主權移交後,稱呼法官需要在法官後加上「閣下」(The Honourable)二字,即法官閣下,以示尊敬。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則稱為大人,即法官大人。另見按察司

臺灣,法官在法庭內的尊稱為「庭上」;在合議庭,有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區別。

历史

傳說时代的皋陶为中国司法鼻祖。他有一只獬豸,在难以判决之时根据碰触可以决定谁有罪。

宋仁宗时代的包拯開封府期間,以公正廉明、斷案無數而聞名,被民間信仰奉为中国「司法之神」。

在司法体系中的角色

大陸法系国家中,法官通常是和律師分開訓練的;在訴訟中會主動地調查案件、盤問證人和當事人,質疑證供的可信性,是法律的守護人,主要目的在發現事件的真相。

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官和律师都是接受法学院的训练,法官一般是从经验丰富的律师当中挑选,有时也从法学院的资深教授当中挑选,而且一般必须得到議會、立法机构的批准。在法庭审判中他不會主動地調查案件或盤問證人和當事人;他的角色尤如球賽中的球證,確保控辯雙方有平等的發言機會,並在聆聽雙方的理據後裁決。由於採用判例法,法官不只是應用法律,其判決某程度會延伸了法律,普遍被認為是德高望重才能擔當的職位。

普通法制度中法官的角色和古代中國當人們遇上糾紛時尋求作評理的長者非常相似。他不會主動調查事件的始末,而是聆聽雙方的理據,並依當地的風俗習慣作他認為最符合大眾利益的判決。在原始普通法中並沒有成文的法律,法官只是作他認為最佳的判決,故法官作的判決可視為「創造」了法律,而非只是應用法律。

香港

2013年11月26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全體法官及司法人員於2013年至2014年年度加薪3.15%的建議,涉及約1千萬港元。身兼大律師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法官的工作量大而且支援不足,最終令到人才卻步,批評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加薪建議脫離現實。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則批評,不少法官皆為臨時委任,加上薪酬遠低於私人執業律師,故此難以吸納精英投身職業。另外,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則認為法官人手不足以至拖延審訊時間,對當事人並不公道。行政署承認高等法院原訟庭人手不足,2012年一般民事案件由申請排期至聆訊平均需時244日,遠超於180日標準,惟強調僅為短期人手調配出現問題,而非編制人手不足[1]

各級司法人員

法院法官級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區域法院家事法庭主任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
裁判法院總裁判官
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
裁判法院死因裁判官、勞資審裁處審裁官、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
裁判法院裁判官
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

特徵

  • 鑒於法官代表司法權獨立審判的重要性,現今世界上多數憲政國家會將有關法官的職權行使,薪俸、地位的保障以及任免限制直接規範在憲法內,尤其是積極避免審判涉入政治,或是政治干涉審判,以昭公信。
  • 在一些國家,對於法官的裝扮有著特殊要求,以表示法官在法庭上地位的特殊性,及協助審判庭上的人員容易做出身分上的辨別。

例如:中華民國的法官開庭時需穿著黑色鑲藍邊法袍

  • 法官執行審判權時,不因其判決有瑕疵而遭受指控,而且其判決不能由法官自行任意改判;因判決而遭受不利益之人,僅能透過上訴尋求救濟。

另見

參考資料

  1. 法官人手不足 拖延審訊 《東方日報》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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