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爭議
簡介
支持墮胎權的一方自稱「Pro-choice」(为自主選择),主張婦女有權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合法墮胎可以減少非法墮胎及孕婦死亡的比率;反對墮胎權的一方自述「Pro-life」(为生命),則強調人類胚胎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是一個「人」,因此不能隨意被他人剝奪的生命權,並有需要確保母親和胎兒的生命權。兩方陣營常以「支持墮胎者」(Pro-abortionist)和「反墮胎運動者」(Anti-abortionist)等負面及攻擊性形容詞來形容對方,兩個詞彙也見於主流媒體上。[2]
自1960至70年代,隨著性革命和女性主義興起,大部分西方國家陸續將墮胎合法化,特別是美國1973年羅訴韋德案容許墮胎合法後,墮胎權的爭議至此成為西方社會的主要社會議題,也是文化戰爭的一環。
正反兩方的訴求有其不同,皆試圖影響輿論而獲得支持,少數反對墮胎的激進份子會在進行墮胎手術的診所示威和抗議,甚至有時會使用暴力手段去攻擊進行墮胎手術的診所,
雖然在不少女性主義者及法律學者來說,墮胎權是女性的基本人權,關乎性別平等及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不過對於大多數人們而言,墮胎本質上是一個道德問題:包括有關於人格的開始、胎兒的生存權利,以及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利等。
在一些西方國家及拉丁美洲国家,墮胎已經成為政治和法律方面的議題,其中反墮胎運動支持者試圖制定、維持和擴大法律對墮胎的禁止,而墮胎權支持者試圖廢除或放寬這些法律,同時減少墮胎的機會。各國家或地區之間對於墮胎法律條文的內容也有很大不同,從徹底禁止墮胎程序到墮胎的公共資金等,而對於如何能夠安全流產的可能性,也依各地區有所不同。
胎兒生命權
生命權(Right to life),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記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政府或個人有責任保護任何人生命,包括法律。如果沒有死刑司法的管轄區生命是絕對的,政府或個人有責任保護。如果有死刑的司法管轄區,必要經合法的法治下,被判死刑生命才可拿走。 精子和卵子結合成受精卵,受精卵在子宮內著床成為胎兒,胎兒成長後離開子宮成為嬰兒。精子和卵子不是人,嬰兒是人。胎兒介於嬰兒和精子卵子之間,胎兒介於不是人和人之間,胎兒介於不是生命權和生命權之間。 反墮胎認為胎兒或一定時期胎兒是人,人有生命權,同樣胎兒有生命權,胎兒沒有行動,所以沒有死刑,所以無論任何原因都不可除去胎兒生命,包括墮胎。支持墮胎認為胎兒不是人,胎兒沒有生命權,可以墮胎除去。
人類定義
胎兒介於不是人和人之間。胎兒或一定時間胎兒是否人在人的定義。 基因論:有人類基因就是人類,所以受精卵是人類。 結構論:當胎兒有一定身體結構就是人類。如內臟出現或長成。 功能論:有生理或心理活動,獨立生存。有思想、痛覺、記憶、心跳、離開子宮仍可生存。 結構功能論:有內臟出現一定出理一些活動。不須證明有活動。 出生論:離開子宮就是人。 潛能論:包括以上,現在雖不是人但未來是人都是人。
- 基因論:有人類基因就是人類:時期:全部胎兒
- 結構論;
- 功能論:
- 有心跳;時期:
- 有記憶;時期:
- 有痛覺;時期:
- 離開子宮仍可生存;時期:
支持墮胎
- 1.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的「小提琴家論証」(the argument of violinist)
哲學家Judith Thomson提出著名的小提琴家思想實驗, 假設有個小提琴家患了一個很奇怪的病,昏睡不起需要另一個人身體去提供養份去繼續生存。那個小提琴家的支持者把你綁架了,用管道把你的身體和小提琴家連接起來,用你的身體來當他的維生儀器。小提琴家自然是人也擁有生存的權利,但他沒有權利使用你的身體當他的維生儀器。儘管沒有你的身體小提琴家會死亡,你也絕對有權把管道拔掉。在道德上你沒有責任去救小提琴家,而要整天陪他睡在病床上。當然若果你自願救人犧牲自由是一件值得稱讚的善行,但你要選擇自由也沒有人可以指責你做錯。同樣道理胎兒有生存的權利,但胎兒沒有權利用母親的身體當維生儀器,墮胎正是母親行使她的身體主權。 說明就算胎兒當是人,母親依然擁有墮胎的權利。
- 2.沃倫(Mary Anne Warren)的「人格論証」
功能論:有一定功能才算是人
五項人格象徵的判準:
- 感受痛苦的能力或意識
- 推理能力
- 自發性的行動力
- 溝通能力
- 自我概念或自我意識的顯現
²沃倫:因為胎兒不具備上述任何一項特徵,所以不是具有人格的個體。
反對墮胎
- 1.努南(John T. Noonan, Jr)的「概率論証」
潛能論;現在不是人,有機會成為人所以是人。 如果你在灌木林中射中的移動目標是一個人的機率為二億分之一,我猜想可能很多人會認為這是射擊上的疏忽;但如果移動目標是人類的機會是五分之四的話,很少人會為你的罪責開脫。
- 2.馬奎斯(Don Marquis)的「未來論証」
潛能論;現在不是人,未來有人功能。
條件爭議
墮胎分三類:禁止墮胎、有條件墮胎、自由墮胎。支持墮胎者支持自由墮胎,反對墮胎都支持禁止墮胎。兩者爭議在有條件墮胎。
某些國家須要條件和證明墮胎才合法,條件如
- 孕婦生命或健康:繼續懷孕有損孕婦生命或健康
- 胎兒生命或健康:胎兒身體殘缺或健康有損、無法生存、無法出生、有遺傳病
- 懷孕方式:強姦或亂倫
- 身分:孕婦未成年或單身
- 經濟:懷孕會令婦女的工作或學業被強制或中止不能負擔撫養孩子的金錢時間
- 感情:與胎兒生父的感情有變
- 家庭:家人反對,男友、丈夫或家長
- 生育控制:不希望生孩子或中國的兩孩証策
需要醫生或警方證明
爭議主要在
- 孕婦生命或健康:支持:人有自我保護權,可以以他人生命保護自己。反對:孕婦生命不比胎兒高。
- 胎兒生命或健康:支持:讓胎兒早日脫離痛苦和胎兒未來生活。反對:有傷殘不一定痛苦。
- 強姦:支持:保護受害者長期不為加害者受苦,為加害者長期生孩子和胎兒未來生活。反對:胎兒是無辜
- 亂倫:支持:社會風俗不許。反對:胎兒是無辜
- 未成年:支持:保護孕婦生命或健康和胎兒未來生活。反對:胎兒是無辜
孕婦生命或健康
- 2012年10月,31歲的印度移民牙醫薩維塔.哈拉帕那瓦僅懷孕17個星期,她在10月21日出現不明疼痛,並於翌日清晨羊水破裂。根據醫事紀錄,醫生此時判斷「薩維塔的流產已不可避免」,在此狀況下,孩子不可能有存活的機會,因此薩維塔遂對院方提出終止懷孕的請求。兩天過後,薩維塔的狀況在10月24日急轉直下,敗血症的症狀變得明顯,但院方直到孕婦出現休克症狀後,才終於決定終止妊娠,並透過手術取出薩維塔腹中早已夭折的女嬰(院方超音波測到的心跳並不準確)。薩維塔最終因敗血症、流產失血與大腸桿菌感染所導致的器官衰竭,在10月28日清晨病逝,這距離她第一次抱怨「背痛」,不到一個星期。[3]
- 2013年5月17日,碧翠絲是薩爾瓦多一位22歲的女孩,她懷孕了,懷著四個半月的身孕本不是糟糕的事,但是醫生判斷她的嬰兒腦部與頭骨有重大缺陷,會在分娩前後死亡,而若是她繼續懷孕,可能連她自己的命都保不住。[4]
胎兒生命或健康
- 2007年,因故受國家衛福部代理監護的17歲少女「D」,在產檢中發現自己懷的女兒,罹患「無腦畸形」。醫生告訴D,這種先天性缺陷將阻止胎兒的腦部與頭蓋骨發育,在離開母體之後,「她最多只有幾個小時的存活時間。」[3]
- 2011年,21歲的「M女士」亞曼達.梅勒(Amanda Jane Mellet,她是在訴訟中主動公開真名)在懷孕過程中,腹中的胎兒被診斷出「致命型的先天缺陷」、就算走完孕期,M的孩子也不能在母體之外獨立存活。
- 2014年12月,一名懷孕15週的「P女士」因病腦死,其伴侶與親人要求醫院拔管「讓她免於痛苦有尊嚴地離開」;但由於P女士腹中的胎兒仍有生命跡象,擔心違憲的醫院拒絕拔管,儘管已知胎兒不可能存活,院方仍強勢但無意義地維持著P的生命。[3]
結果爭議
支持
- 女性會出外國墮胎
- 女性會在非法墮胎
- 棄兒
- 生育權
反對
心理陰影
支持
反對
- 反墮胎運動
- 天主教
1.努南(John T. Noonan, Jr)的「機率論証」
2.馬奎斯(Don Marquis)的「未來論証」
參考資料
- Groome, Thomas. “To Win Again, Democrats Must Stop Being the Abortion Party.” The New York Times. March 27, 2017.
- For example: . Wall Street Journal. 2010-01-31 [2011-11-04].
- 六個子宮的悲劇:撕裂愛爾蘭的「墮胎修憲公投」
- 搶救薩爾瓦多女孩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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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球每年有2500万不安全堕胎案例 联合国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