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下,农业人口获得的用以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权的农村土地。
问题
农业人口可以购买城镇住房,而作为非农业人口的城镇居民则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但在经济杠杆下小产权房和相關糾紛屡禁不绝。空心房亦是地方政府难以消灭的社会问题。
由于一些老農村有性别歧视,女性申请宅基地较为困难[1],同时女性失去土地权益的情况在增加[2]。根据第三次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3]顯示一些現象:
- 2010年农业户口的农村妇女有分土地的比例为78.6%,比男性低9.4%。
- 已婚妇女有地的占79.8 % , 比已婚男性低10.2%
- 未婚女性名下有地的占58.9% ,比同类男性低14.6%
- 未婚且18~29 岁年轻女性有地比例最低,仅为 57.9%。
通常成因為內陸省份一些村委會依然由較老觀念的老輩把持,認為家庭財產有關事務應該以父系傳承為主,女性名下若有東西隨著她外嫁也將成為「別人的」等怪異觀念,所以不依照法規行事而未婚女性尤其被村委會「防備」不會輕易配地,很多鄉村婦女也沒有法律觀不知申訴自身權益,以為傳統便習以為常,[3]其實《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為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010年代中国各地開始推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目标主要有三个:
- 让农民居有其屋。
- 实现农民的宅基地確权,開始採權狀證書制度,明晰以往一些地界尺寸不清、繼承模糊的亂象。
- 收回空置宅基地,開始解決空心房。
其中让农民“居有其屋”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前提,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本制度安排和社会保障。虽然大量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进城务工经商乃至在城市居住,但进城的主要是青壮年劳动力,且在城市定居有困难,所以农地和宅基地仍是农民根本的社会保障。实现农民的宅基地财产权一般是通过抵押获得贷款的权利,以及通过经营获得收入的权利;但前者的困难是中央政策明确要求不允许农民販賣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此為法定公產不是私人財產,所以抵押担保不可能实现;而后者的问题是只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少数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宅基地才有通过经营获得收入的可能,而且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之前这些地方的农民已通过宅基地经营获得收入。政府动员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的目的是希望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中,通过腾退多余宅基地将农村宅基地转为耕地,腾出的指标用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4]
有人認為中国并不急需扩大耕地面积,农村多余宅基地事实上有些被农民当作耕地使用,另一方面中小城镇并没有快速建设扩张的可能,大中城市又不缺建设用地指标,政府投入巨资腾退多余宅基地,却很难收回成本[5]。而2019年土地管理辦法新修訂條款頒布,增訂前往城市落戶脫離農業戶口人員可以有償退出宅基地,提供了法源依據後宣示官方史上第一次開始有一波大力收回空心房的政策力度,顯示上述輿論論點不論其發佈動機為何經過中共中央研究後並未被採納。[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