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檢所

安檢所)為中華民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位於臺灣地區海岸各港口。主要工作負責舶進出港安檢及海岸安全維護。安檢相關工作曾由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漁港分駐(派出)所、漁港駐在所[1]等執行,海巡署成立後,海岸及港口安全劃歸海巡署負責,安檢所遂成為位於港口及沿海近岸的執法單位。

組織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金馬澎、東南沙等地區分署,分署下又轄有岸巡隊,岸巡隊下再於各港口分設安檢所。各安檢所設所長及副所長一人,再視所在港口大小及規模,設小組長。所長一職,最高可達到中校階級,最小則可能為下士擔任。

任務

海岸巡防法規定,巡防機關及下設之安檢所執行安全檢查任務如下:

一、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二、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勤務

依據《海巡勤務》所列,安檢所內一般勤務可分為幾種:值班、安檢、守望、監卸、巡邏、備勤。視安檢所規模與大小適度調整。

值班

值班台為安檢所之指揮中心,24小時均派員負責值班,服務漁民進出港登記作業。另外並擔任警戒與指揮系統聯繫之作業。部份地區之安檢所因位處偏遠,或是就近無派出所與遊客服務中心,常成為附近民眾與觀光客之服務中心,故值班台亦成為安檢所之門面。

安檢

進出港的船隻均需經過海巡人員的安檢,故安檢所均配合派員執行此一勤務。

守望

監控海面船舶動態、繪製航跡描繪圖,並與雷達組共同監控台灣沿海船舶,防止走私偷渡。

監卸

於通報為可疑目標之船舶停泊地點,對其所卸之漁、貨品進行監控。

巡邏/灘岸搜索

重點時段針對轄區及重點地區之巡邏搜索。

港區水域巡邏

為有港巡艇之安檢所才需執行之勤務,對於港灣及雷達盲區以巡邏艇巡邏。

艇戒

於公務船舶停泊於非安檢所區時之任務派遣,以防巡邏艇遭破壞。

備勤

各級巡防勤務機構,應保留適當人員,在勤務單位內整裝待命,由幹部編組指揮運用,因應突發事件之機動支援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業務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沿革誌 第四章 今日警察的治安作為 第二節 解嚴後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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