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定金為漢字文化圈中的法律專用術語,並非另一種常用的名詞「訂金」。定金常出現於甲方表明意圖向乙方購買某物品或服務時,先支付一個小於應付價格數字的金錢以担保交易的实现。

法定意義

定金為專用法定詞語,任何契約中有定金兩字出現時在法律上自動適用其相關規定,並不需要在契約中另表敘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明定「定金責任」,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章定金:第89條~第91條。

在《中華民國民法》248-249條規定,一方受有定金時,能推定其契約成立。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受定方因素導致不能履行,應加倍返還,不可歸咎於雙方的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定金原數返還之。[2]

由此可知定金可解釋為「確定契約生效之抵押金」,一經交付就視同契約開始生效,給付方違約時則錢被沒收,收受方違約時則雙倍返還。所以較偏向給付方,因為實務中通常收受方是商家或企業而給付方是消費者一般個人。至於民間常用「訂金」一詞並無法律賦予意義,所以內容由雙方自行約定,若無約定則不能視為有什麼法律效果,前述的沒收或是罰雙倍自然也都不存在,一字之差可以說是意義有較大不同。

参考文献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江平 著
  2. 《中華民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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