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不论一个国家是否实行宪政宪法都在形式上被尊为“根本大法”。但该“根本大法”的效力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总结这些表现后发现,如果某个国家的宪法具有司法效力,人们往往会说,这个国家是施行了宪政的国家;反之,如果某个国家的宪法不具有司法效力,人们往往认为,这个国家只有宪法,而没有宪政。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

宪法司法化的历史——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史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倡导, 于2001年的齐玉苓案发布最高法司法解释.

到2008年黄松有被构陷入监, 该司法解释也被废止. [1] 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宪法保证公民权力,才能将宪法落实。而随着此案司法解释的废止,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再次受挫。

宪法司法化的历史——美国

  • 马拍里诉麦迪逊案

宪法审查的模式——美国模式

  • 普通法院

宪法审查的模式——奥地利模式

  • 宪政法院

参考文献

  1. . [2013-06-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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