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時,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1]。根据中国最新刑法(2017年11月4日发布)[2],该罪可判7年(包括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义和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的定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3]
涉及該罪名的案例
维基文库中相关文献分类: |
姓名 | 职业(时任) | 被捕日期 | 刑期/拘留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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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海 | 結石寶寶之家發起人 | 2009年11月13日(刑事拘留) | 2年6个月 |
起诉意见书:赵连海利用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并“煽动纠集”群众到河北石家庄法院及北京大兴区及丰台区等地,以喊口号和进行“非法聚会”方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赵连海炒作为安徽女访民李蕊蕊被强奸而与维权人士刘德军、肖勇等人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的事,“纠集”群众和境外媒体记者到公安局外聚集扰乱社会秩序,因而建议检察院将他起诉。[4][5][6] |
周莉 | 维权人士 | 2009年8月12日 | 1年 | 法院认定,周莉于2009年3月31日至4月10日期间前往北大找医学教授孙东东看病,是煽动访民到北大闹事,造成北大周边秩序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
肖传国 | 医生、杂志主编 | 2010年9月21日 | 5.5个月 | |
秦火火 | 新浪微博博主 | 2013年8月19日 | 1年6个月 | 检方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7] |
浦志強[8] | 维权律师 | 2014年5月 | 3年 | |
陳武權 | ||||
南柯舟 | ||||
汪龙 | 维权人士 | 2014年9月29日 | 拘留 | 转发“占中”网贴及其他事項[9] |
王美余 | 2019年7月8日 | 在衡阳、长沙等多地举牌,要求习近平下台,让位全民选举[10]。 | ||
罗岱青 | 留學生 | 2019年7月12日 | 6個月 | 留學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期間,在個人推特發布過諷刺習近平的動畫改圖等針對政府當局的抨擊言論。 |
胡祖刚 | 2019年11月16日 | 14天 | 因在网络发布支持香港示威者,被彭州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拘留14天 | |
陳玫、蔡偉 | 2020年 | 端點星事件備份遭微信、微博等平台刪除的文章,尤其2019冠狀病毒病中國大陸疫情期間。 | ||
张展 | 律师 | 2020年 | 4年 | 2019冠狀病毒病中國大陸疫情期间前往武汉拍摄视频。 |
參見
- 訓誡書
参考文献
- . 检察日报. 2008-0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5-13).
- . 刑事辩护网. 2018-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6).
- . www.spp.gov.cn. [2020-06-10].
- . 美国之音. 2010-02-03 [2010-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2-05).
- . 博讯新闻网. 2010-02-03 [2010-02-03].
- .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2010-02-03 [2010-02-07].
- . 海外网.
- . 北大法律英文网. 2014-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4-17).
- 自由亞洲電台. . 自由亞洲電台. 2014-09-30 [2014-10-02] (中文(中国大陆)).
- . 德国之声. 2019-09-24 [2020-08-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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