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罪

反革命罪是历史上中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中曾使用的罪名

歷史

蘇聯

蘇聯十月革命後不久的俄國內戰期間,於1917年11月22日(公曆12月5日)發佈“人民委員會有關法院第一號令”:「為了打擊反革命力量,維護革命,與土匪奸商,以及商人、工業大亨、職員等人的破壞行動與其他敵對行動進行鬥爭而成立工農革命法庭」。[1][2][3]普通犯罪(竊盜、殺人、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而反革命罪由革命法庭負責審理,雖然實際上有時人民法院也審理反革命罪。革命法庭的法官由蘇維埃選舉,未必有法學知識,在1922年之前也無法律可依,只能依政府命令與革命意識判決。[4]當時全俄各地有610個契卡工作委員會,1000多個革命法庭。1918年—1922年2月,殺人不少於200萬。[5][6]

蘇聯革命法庭案件數[4]
年份平民革命法庭軍事革命法庭運輸革命法庭
191812,223
191917,50125,643
192033,097-41,206167,1629,596
192135,111-44,94491,8309,958
192236,551-45,81145,54027,200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法律中以「反革命」為名或與之有關的法規,以刑事法規為大宗;刑罰中的「反革命」相當於北洋政府時期的「內亂罪」,或所謂的「叛國」、或今日的「間諜」、「洩漏國家機密」。明确将反革命作为一种罪行的法律是1927年2月9日武汉国民政府“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暨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简称“武汉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7]它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武汉临时联席会议速记录清楚显示,《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完全是为审判北洋湖北督军陈嘉谟和武昌守将刘玉春而制订。1927年2月17日《蒋介石日记》记载:“六时半起床,静坐,批阅,会客。下午看书,会客。汉口联席会定反革命罪各则,以及各种宣传,对余与静江兄攻击,几无完肤,名余为独裁制,名静为昏庸,除CP以外,无一非反革命,必欲使我党党员各个击破殆尽。所恨者,本党党员谄奉、卑污、趋炎附势、执迷不悟之徒,其罪恶比敌尤甚也。”1927年2月19日,蒋中正在南昌的民众集会上发表演讲:“我只知道我是革命的,倘使有人要妨碍我的革命,反对我的革命,那我就革他的命。我只知道革命的意义就是这样,谁要反对我革命的,谁就是反革命!” [8]

1928年3月9日,南京國民政府公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法》[註 1],对反革命罪做了更细致的规定,然而各款內容大體延續。[9]劉恆妏在論文中指出:南京國民政府在「反革命案件」審理程序中,特別採行了陪審制度,而此「黨員陪審制」,限定「25歲以上的中國國民黨員」具有陪審員資格,仰賴黨員對黨的忠誠與對黨義的認知,去定義反革命。[10]中國國民黨方面雖然在1931年初廢止相關法令,而代以《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然而,刑事法規中的「反革命」刑罰仍舊存在,並且,由於「危害民國」與「反革命」法規上的延續以及審判案例的便利考量,《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頒行後,《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在司法上照舊有效,雖廢猶存。中国共产党沿用了这个做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於1934年4月8日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1年2月20日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12]反革命罪是处治最严厉的法律罪名,又是一顶最随意、最泛滥、最令人恐惧的政治污名。[13]1950年代初中國鎮壓反革命運動,共捕了262萬餘人,其中杀害反革命分子71.2萬餘人。[14][15]根據《爭鳴》雜誌引述「內部調查」結果,文革期間「十三萬五千餘人被以現行反革命罪判為死刑」。[16]

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革命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并在第90条为反革命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后来,随着政权稳固、社会发展,「革命」一词已不符合国情;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该罪名,并以“颠覆国家政权罪”(革命、造反罪)取而代之。而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2016年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称1983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仍有“反革命”字样,已不符合现时国情,建议删除[17]。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删除了与反革命有关的内容[18]

研究概況

  • 法學方面,在臺灣在劉恆妏以前,有兩篇以反革命罪為討論的學位論文:李有容,〈中共社會主義人權觀之研究──以反革命罪為例〉(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1999年)。以及陳毓雯,〈中共刑法反革命罪章之研究〉(臺北: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1992年)。兩篇處理的也是「反革命罪」,然而這兩篇與本研究的屬性及範圍相關性不高,關注議題也完全殊異,故不列入討論。此外,吳奇英,《中共專政下的反革命份子》(臺北:韋柏文化事業出版社,1998年)是以中共建國以來的「反革命」罪為討論的專著。以上四位研究者皆非歷史學家,除劉以外的研究者,研究時皆未注意考察1920、30年代聯俄容共至訓政前期國民政府對「反革命」的司法審判與中國共產黨於1930年代萌芽的「反革命」審判、司法理論是否有所連結。
  • 社會學方面,臺灣東海大學社會系黃金麟曾以單篇論文探討相關議題,[19]而歷史學界的研究者,兩岸學者頗早就有志一同留意到胡適對反革命法規修改提案的表態中,所涉及「嚴厲處置反革命份子案」及相關探討。蔣永敬〈胡適與國民黨〉(1980年)[20]、 〈國民黨實施訓政的背景及挫折〉(1992年)[21]、 以及楊天石〈胡適和國民黨的一段糾紛──讀胡適日記〉(1991年)[22] ,此外,李雲漢、鄭建生、陳耀煌等研究者亦在研究中曾提及相關案件,但反革命案本身皆非上述研究者關注焦點所在。
  • 1949年以前反革命罪的源起問題,歷史學界唯獨近年來北京大學歷史系王奇生研究中對此有直接論述,其著有數篇專文探討之,並有專書出版(內集結專文兩篇,與反革命法規淵源有關)堪稱此領域之研究開創者,然而關於武漢國民政府時期審判反革命案件的對象分析不足,僅以一例舉證分析,以至於文中錯以「反革命份子」為針對北洋戰犯的罰則,與當時多數反革命犯屬於國民黨員,政治犯職業遍及商民、工人、學生、軍人等的事實不合。
  • 1949年以前中國的「反革命」罪如何認定,又造成何種影響?而該法與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下的法規是否存在延續性?至今無論是在法學、政治學或歷史學研究中,對相關議題仍欠缺完整的認識。王慧婷〈黨同伐異:「反革命罪」及其爭議(1927-1931)〉(2014年)探討革命時期「反革命罪」對司法以及社會的影響。[23]

注释

  1. 除此版本外,另有1928年2月29日時先行公布之版本,與1928年3月9日公布、《國民政府公報》上之條文有部分文字不同。該法實際公布日,當以3月9日為准。先行公布之版本見諸:一日、一葦,《反革命治罪法 條文已公布》,《晨報》,北京,1928年3月7日,第3版。

参考文献

  1. . thefreedictionary.com.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英文)
  2. . Alpha History. [2017-09-03].(英文)
  3. [1917年的革命。 1917年俄羅斯革命的真相和猜測].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俄文)
  4. Matthew Rendle. . Europe-Asia Studies. 2016, 68 (10): 1672–1692.(英文)
  5. 陳奎德; 王康. . 自由亚洲电台. 2016-11-11 [2017-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6. 罗慰年 (William Luo). . 世界华语出版社. 2016-04-25: 194. ISBN 978-1-940266-12-1.
  7. 《昨日中央聯席會通過之反革命罪條例》,《漢口民國日報》,漢口,1927年2月10日,第1張新聞第2頁。
  8. 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9.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令:制定「暫行反革命治罪法」》(1928年3月9日),《國民政府公報》(1929年3月,南京)第39卷第3期,頁2-4。
  10. 劉恆妏,《革命/反革命──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國民黨的法律論述》,頁290。
  11. 吳奇英,《中共專政下的反革命份子》(臺北:韋柏文化事業出版社,1998年),頁381-387。
  12. 吳奇英,《中共專政下的反革命份子》(臺北:韋柏文化事業出版社,1998年),頁389-393。
  13. 高全喜. . 中央编译局. 2015-06-05: 97. ISBN 9787511720788.
  14. . 2012-08-17. 中国文化传媒网. [2013-1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3).
  15. . 2013-10-03. 多维新闻. [2013-1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04).
  16. 宋永毅. . 明鏡出版社. 2016年: 79. ISBN 978-1-63032-898-6.
  17. . 澎湃新闻网. 2016年3月3日 [2016年3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9月30日).
  18. . 正义网. 2018-11-03 [2018-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4).
  19. 黃金麟,〈革命與反革命──「清黨」再思考〉,《新史學》,第11卷第1期(2000年,臺北),頁99-143。
  20. 收入蔣永敬,〈胡適與國民黨〉,《百年老店國民黨滄桑史》(臺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93年),頁215。
  21. 收入蔣永敬,〈國民黨實施訓政的背景及挫折〉,《百年老店國民黨滄桑史》,頁191。
  22. 楊天石,〈胡適和國民黨的一段糾紛──讀胡適日記〉,《蔣介石與南京國民政府》(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頁209-215。
  23. 王慧婷. (碩士论文). 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 2014年.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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