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

專利師,是一項依據《專利法》及《專利師法》而設置的專門職業頭銜,主要業務依據前項兩法規定,可代理執行專利相關業務。

專利師[1]
Patent Attorney[2]
簡稱PA
實施國家 中華民國
認證單位考試院考選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開辦日期2008年
認證方式紙筆測驗
等級高等考試
網站www.twpaa.org.tw

歷史

自2007年7月11日由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11號令制定公布專利師法後,專利師的職業頭銜才正式誕生。

專利師的英文名詞為「Patent Attorney」。

專利業務

根據《專利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在台灣,除了專利師之外,根據《律師法》,律師也可以執行相關專利業務。[3]

另外,專利師可辦理專利訴願或專利訴訟,因此可出庭辯論,在訴訟中其主要任務是作專利技術分析。專利師的法袍顏色為黑底鑲黃邊。

專利師節

配合2018年為《專利師法》施行十週年,中華民國內政部指定4月26日「專利師節」。4月26日同時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所指定的「世界智慧財產權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專利師資格

若欲成為專利師,首先必須報考考選部每年舉辦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可獲得「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

及格後,接著必須參加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所辦理的職前訓練與研習實務,順利結業才可取得「專利師證書」。

最後,取得證書者必須先加入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成為會員後才可正式執業。

專利師考試

參加資格

  1. 必須有中華民國教育部承認的專科以上學校,包含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資訊、管理、商學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專業科目

  1. 專利法規。
  2.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3. 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4. 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5. 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6. 工程力學生物技術電子學物理化學工業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7. 專利代理實務。

從2017年起,以總分達到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或平均六十分為及格[4],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評價

美國(37 CFR § 11.7)、中國大陸(專利代理條例第15條)、歐洲(European qualifying examination第11條)的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考試,皆限制必須具有理工技術(scientific or technical)背景者才可應試。

台灣與國際不同之處在於,秉持著「平等權」,對於學歷資格不設限制,讓任何自然、人文科系背景者都可參加專利師考試。

不過,有鑑於專利制度的國際化,為了契合國際對於理工技術背景之要求,設立普通物理、普通化學等大學一年級基本常識科目,且其題型是採單一選擇題,加上應試者本身應該有一技之長的專業科目,作為台灣專利師考科。

相關法律

参见

參考資料

  1. 依據中華民國政府所頒布的《專利師法》
  2. 依據中華民國法務部所提供的《會計師法》英文翻譯
  3. (PDF). 臺北市: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第4頁 (中文). 問6:專利師法施行後,律師是否可以受委任辦理專利師業務?答:可以。依律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代理專利事務,因此,律師縱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未取得專利師資格,日後,仍得以律師名義代理專利事務。其所能代理專利之事務與專利師業務相同。
  4. . 臺北市: 聯合新聞網. 2016年9月10日 (中文).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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