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岸共和國
對岸共和國(立陶宛語:),也譯作奧蘇比斯共和國,是一個微国家,它位於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的立陶宛首都維爾紐斯老城區。立陶宛語「Užupis」的意思是「河的對岸」,指的是被維爾尼亞河圍繞的地區。1998年4月1日愚人節,該區宣布成為一個獨立的共和國[1],並擁有自己的國旗、貨幣、總統、憲法,並成立一支12人的「軍隊」,不過後來因為立陶宛加入北約,「軍隊」宣佈解散。
對岸共和國 私人国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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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
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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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 | 維爾紐斯 |
成立 | |
• 愚人節宣布獨立 | 1998年4月1日 |
时区 | UTC+2 |
• 夏令时 | UTC+3 |
电话区号 | +370 |
對岸共和國暫時未被任何一國政府承認,與其說它是一個獨立國家,將它形容為一個藝術家組織更為貼切,「共和國」是藝術家與文化人的集中地(現任總統Romas Lileikis是一個詩人、音樂家和電影導演),當地設有藝術畫廊,藝術家工作坊,和不少咖啡館,放蕩不羈的氛圍可媲美巴黎的蒙馬特,維爾紐斯市長Artūras Zuokas,亦經常出席對岸共和國舉辦的活動。[2]
對岸共和國憲法
對岸共和國有一套共41條的憲法,內容與其他國家的憲法非常不同。其中第1條「每個人都有權在維爾尼亞河邊生活,維爾尼亞河有權在任何人身邊流過。」、第12條「一隻狗有權去做狗。」、第13條:「貓沒義務愛它的主人,但有需要時就要幫忙」和第37條「每個人都有權去不擁有權利。」;當中亦包括一些對比的條文:如第16條「每個人都有權快樂。」及17條「每個人都有權不快樂。」,強調每個人都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對每件事情擁有做與不做的權利。
憲法列表
- 第一條 每個人都有在維爾紐利河畔生存的權利,而維爾紐利河有流經每個人的權利。
- 第二條 每個人在冬天都擁有熱水、暖氣和瓦片屋頂的權利。
- 第三條 每個人都有死亡的權利,但不是義務。
- 第四條 每個人都有犯錯的權利。
- 第五條 每個人都有變得獨一無二的權利。
- 第六條 每個人都有愛的權利。
- 第七條 每個人都有不被愛的權利,但不是必須的。
- 第八條 每個人都有不傑出和不聞名的權利。
- 第九條 每個人都有無所事事的權利。
- 第十條 每個人都有愛和照顧貓的權利。
- 第十一條 每個人都有權照顧狗隻直到其中一方死去。
- 第十二條 每隻狗有權去做狗。
- 第十三條 每隻貓沒有義務要愛牠的主人,但必須在需要的時候提供幫助。
- 第十四條 有時候,每個人都有不知道他的職責的權利。
- 第十五條 每個人有質疑的權利,但不是責任。
- 第十六條 每個人都有快樂的權利。
- 第十七條 每個人都有不快樂的權利。
- 第十八條 每個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 第十九條 每個人都有信仰的權利。
- 第二十條 沒有人有暴力的權利。
- 第二十一條 每個人都有欣賞自己是不重要的權利。
-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都有對永恆憧憬的權利。
- 第二十三條 每個人都有權利去了解。
- 第二十四條 每個人都有權利不去了解任何事情。
- 第二十五條 每個人都有權利成為任何國籍的人。
- 第二十六條 每個人都有權利慶祝或不慶祝自己的生日。
- 第二十七條 每個人都應該記住自己的名字。
- 第二十八條 每個人都可以分享他們擁有的。
- 第二十九條 沒有人可以分享他們所沒有的東西。
- 第三十條 每個人都有權利有兄弟、姐妹和父母。
- 第三十一條 每個人都可以是獨立的。
- 第三十二條 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自由負責。
- 第三十三條 每個人都有哭的權利。
- 第三十四條 每個人都有被誤解的權利。
- 第三十五條 每個人都沒有權利讓另一個人有罪。
- 第三十六條 每個人都有成為個人的權利。
- 第三十七條 每個人都有不擁有權利的權利。
- 第三十八條 每個人都有不害怕的權利。
- 第三十九條 不要被打敗。
- 第四十條 不要還手。
- 第四十一條 不要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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