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 (澳門)
市政署(葡萄牙語:,縮寫:I.A.M.)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19年1月1日成立,負責統管民政及市政事務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
市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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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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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戴祖義 | |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 羅志堅、柯嵐 | |
部門資訊 | ||
部門性質 | 法律人格、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務法人 | |
成立年份 | 2019年 | |
所屬部門 | 對行政長官負責,受行政法務司司長監管 | |
總部 | 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 |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www.iam.gov.mo |
歷史及職責
市政署承襲了大部份民政總署的職能,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托,依法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由於民政總署並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指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亦不可能有成員代表進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因此,為落實有關規定,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基於社會發展的需要,設立市政署。[1][2]
市政署設有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領導市政處的所有工作,市政諮詢委員會負責向施政管理委員會提出意見及建議,民政總署的大部份資源以及人員將會在民政總署撤銷後轉移至市政署,諮詢委員會則由自薦或被推薦人士組成。[3]
組織法例
- 第9/2018號法律(2018年8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設立市政署。
- 第25/2018號行政法規(2018年10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
- 第98/2018號行政命令(2018年9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市政署的標誌。
職責
- 增進社會各社群的和諧共融,並促進公民教育;
- 鼓勵及輔助民間組織,以促進各社會利益及社群之間的互助與睦鄰精神;
- 建立市政署與居民之間相互溝通的方式,並確保市政署與傳媒的聯繫;
- 推動及協辦社區慶祝活動,並負責管理社區康樂活動設施及場地;
- 促進環境衛生,主要包括確保市政署管理的公共地方的清潔及動植物的監管及檢驗檢疫,並與行使衛生當局權力的公共部門或實體合作,以及監管墳場及安葬事務;
- 致力提升居民的生活質素,主要包括監察食品安全及水質,美化及綠化城市,建設及更新由市政署管理的公共設施及場地,命名公共地方,編訂門牌號碼,以及保養及維修道路及排水網;
- 按法律或規章的規定,對有關行為、項目及活動發出行政准照或許可;
- 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與區域及國際組織所訂定的市政署職責範圍內的政策;
- 致力協助實行民防工作,並遵照協調實體的指引及指示參與有關計劃的施行;
- 監察以上各項所指範疇的適用規範的遵守,主要包括在公共衛生、食品安全、動植物監管、墳場管理及須作出通知、取得行政准照或許可的行為、項目及活動等方面;
- 致力協助落實跨部門公共服務的實施機制,並藉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簽訂的協議,提供協議訂定的服務;
- 負責就市政範疇的事宜,主要包括就市政署為居民提供的服務及完善有關服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開展研究及提出方案;
- 按法律或規章的規定,又或監督實體的指示,執行其他工作。
市政管理委員會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職務附屬單位
廳級 | 處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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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 市民綜合服務處 |
質量監察處 | |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 文康社群處 |
公民教育處 | |
食品安全廳 | 管理規劃處 |
風險評估處 | |
風險傳達處 | |
食品檢驗檢疫處 | |
衛生監督廳 | 動物檢疫監管處 |
街市事務處 | |
小販事務處 | |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 環境衛生處 |
行政執照處 | |
環境衛生及執照監察處 | |
園林綠化廳 | 公園處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
自然護理處 | |
綠化處 | |
市政建設廳 | 設計處 |
建設處 | |
設備處 | |
工場及庫存處 | |
道路渠務廳 | 渠務處 |
道路處 | |
設施維修處 | |
技術輔助廳 | 翻譯處 |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 |
行政輔助廳 | 行政處 |
人力資源處 | |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 |
財務管理廳 | 財務處 |
財產及採購處 | |
組織及資訊廳 | 計劃及組織處 |
資訊建設及設施處 | |
化驗處 | |
法律及公證處 |
市政諮詢委員會
轄下機構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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