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葡萄牙語:,又稱特區首長、俗稱特首,其是“特區首長”意思;政府內部稱為“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首長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政治代表。此職位創建於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門回歸前澳門總督的職務。澳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再報上國務院總理親自簽令任命,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一次。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行政長官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負責,也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罷免行政長官。
中華人民共和国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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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
地位 | 中國一級行政區行政首長 |
提名者 | 選舉委員會 |
任命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 |
任期 | 5年 (可連任1次) |
首任 | 何厚鏵 |
设立 | 1999年12月20日 |
現任行政長官是賀一誠,於2019年12月20日就任。
職責
(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七)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八)任免行政會委員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十二)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四)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五)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六)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八)處理請願、申訴事項。[1]
誓詞
本人(姓名),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當擁護並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致力於維護澳門的穩定和發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
歷任行政長官
任別 | 屆別 | 肖像 | 行政長官 | 籍貫 | 生逝日期 | 上任日期 | 離任日期 | 選舉 | 簽令任命者 | 監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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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何厚鏵(在任10年0天) | 廣東省番禺縣 | 1955年3月13日- | 1999年12月20日 | 2004年12月19日 | 1999年(选举结果:163/200 81.5%) | 朱鎔基 | ||
2 | 2004年12月20日 | 2009年12月19日 | 2004年(选举结果:296/300 98.67%) | 溫家寶 | 胡錦濤 | |||||
2 | 3 | 崔世安(在任10年0天) | 廣東省新會縣 | 1957年1月13日- | 2009年12月20日 | 2014年12月19日 | 2009年(选举结果:282/300 94%) | |||
4 | 2014年12月20日 | 2019年12月19日 | 2014年(选举结果:380/400 95%) | 李克強 | 習近平 | |||||
3 | 5 | 賀一誠(在任1年62天) | 浙江省義烏縣 | 1957年6月12日- | 2019年12月20日 | 現任 | 2019年(选举结果:392/400 98%) |
註:
- 由於行政長官因公務、休假等原因而產生的署任期間,並沒有包括在上表內。
- 其配偶請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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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辦法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由選舉委員會委員選出,並須要獲得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2004年時數目為300人)半數選票才可以成功當選。當選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任命,一般是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的形式任命。自2014年起選舉委員會委員數目會增至400人。
福利及待遇
組織法例
-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號主席令
-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第2/1999號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2000年1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 第3/2001號行政法規(2001年4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附件四 。
- 第25/2001號行政法規(2001年10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第35/2001號行政法規(2001年12月3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 第8/2002號行政法規(2002年4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在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增加一款。
- 第1/2005號行政法規(2005年3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第33/2009號行政法規(2009年11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第3/2010號行政法規(2010年2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第23/2010號行政法規(2010年12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核准《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2013年10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文化產業基金 - 第四十二條,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及附件五。
-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2015年12月3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三十條,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
-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2015年12月3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五十二條,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五條。
- 第12/2016號行政法規(2016年5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十九條,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的(十一)項。
參考文獻
- 引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引自《第4/1999號法律 就職宣誓法》
参见
- 澳门总督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员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