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 (澳門)

廉政公署(簡稱廉署葡萄牙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個獨立運作的公共機關,其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而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只須對行政長官負責(僅限於政治責任)。 廉政公署的職責為預防及打擊貪污行為,以及處理行政申訴等,現任廉政專員陳子勁,總部設於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6-17樓,投訴接待中心則設於同區的皇朝廣場14樓,並於黑沙環氹仔設有社區辦事處。

廉政公署標誌
廉政專員 陳子勁
助理專員 歐陽湘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部門資訊
部門性質 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共機關
成立年份 1992年
所屬部門 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總部  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6-17樓
聯絡資訊
網站 ccac.org.mo

權力及架構

1992年反貪公署初設立之時,該署的首長為政務司級。該公署營運的方針不受當時的澳門總督及立法會指揮,義務上則只須向總督報告。回歸後,廉政公署承襲以往的傳統,繼續獨立運作,首長只須對行政長官負政治責任。

廉政公署透過廉政公署部門而運作,該部門的首長為廉政專員,其下設有專員辦公室、兩名助理專員、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等。專員辦公室及助理專員主要輔助廉政專員的日常工作、宣傳教育及公署的財政、公關工作等。澳門廉署除擔當反貪污工作之外(反貪局),還負責處理對政府部門行政失當的申訴(行政申訴局)。

歷史

澳葡時代

廉政公署前身為“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簡稱為“反貪公署”),於1992年3月15日成立。其實早於1975年,澳門總督李安道當時眼見香港的反貪工作已開始起步,故提議成立一個專責肅貪部門,以對付日益嚴重的貪污問題。但是由於亦未有完善的相關法規,故一直未能成立。1983年的立法會將成立“肅貪委員會”一事提交議程,並開始於會議上討論成立的可行性。直至1987年,立法會通過制定針對賄賂處分制度及刑責的專門法律,並於1990年通過將成立的反貪公署的權力法規,制定有關該署之行政地位以及職能等。

及後於1991年,澳門總督韋奇立將軍委任葡萄牙的薛克法官為公署的首任反貪專員,意味著公署步入了成立階段。翌年,反貪公署的組織法正式於立法會通過,並開始招請人員及培訓人才,成立過程歷經17年之久。

澳門主權移交

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按《基本法》規定成立廉政的部門,成立廉政公署,即取代了葡屬澳門的反貪公署的職責。

2009年8月17日,隨著第19/2009號法律《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頒佈,澳門的反貪工作終在2010年3月1日正式延伸至私人層面,並於2011年3月將首名涉貪私營機構職員拘捕

職責

  • 開展預防及遏止在公共部門及私營部門發生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行動;
  • 針對由公務員實施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 針對在私營部門發生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 針對在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中實施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 執行行政申訴工作,以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得到保護,並透過其組織法所規定的途徑及其他非正式途徑,確保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及公共行政的公正與效率。

組織法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第1/1999號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通過《回歸法》。
  • 第2/1999號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 第10/2000號法律(2000年8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2009年2月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第4/2012號法律(2012年3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第3/2013號行政法規(2013年3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組織架構

  • 廉政專員、助理專員
    • 廉政專員辦公室
      • 綜合事務廳
        • 財政管理處
        • 人力資源處
      • 社區關係廳
        • 宣傳教育處
        • 社區推廣及公關處
      • 資訊處
      • 研究組織部
    • 反貪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廉政專員委任,且可為其中一名助理專員。)
      • 調查一廳
      • 調查二廳
      • 調查三廳
      • 技術支援廳
      • 財政及資訊調查處
      • 財產及利益申報處
    • 行政申訴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廉政專員委任,且可為其中一名助理專員。)
      • 技術審議委員會
      • 行政申訴廳
      • 審查及研究廳
    • 情報處

歷任專員

反貪專員

  • 薛克(1991年11月22日—1995年11月21日)
  • 斐明達(1995年11月22日—1999年12月19日)

廉政專員

  • 張裕(1999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
  • 馮文莊(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 張永春(2014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
  • 陳子勁(2019年12月20日—)

歷任助理專員

  • 陳錫豪(1999年12月20日—2010年12月19日)
  • 杜慧芳(1999年12月20日—2010年12月19日)
  • 關冠雄(2010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 於2010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兼任行政申訴局局長的助理專員出缺。
  • 林智龍(2014年12月20日—2020年7月15日)
  • 許麗芳(2014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
  • 歐陽湘(2019年12月20日—)

裝備

爭議

  • 在第19/2009號法律《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未頒佈前,未能處理涉及私人機構案件。[1]

参考文献

  1. 華僑報,《反貪工作宜擴至私人領域》,2007年5月18日。

外部連結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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