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朝綱
九歲能文,萬曆三十四年(1606)丙午科举人,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進士,初授浙江丽水县知县,調繁永嘉縣。在永嘉时,有豪强之子杀人,府太守及邻县县令暗有旨令皆不闻不问,他依法查处而得罪人去职还乡。五年后重新启用,历任江西金溪县知县、户部云南司主事、广西蒼梧副使,卒于官[2]。
引用
- 《萬曆四十四年丙辰科進士序齒録》
- 《同安縣志》:適富人子殺人,善事郡守,諸縣長承守旨,久不問。朝綱治如法,卒見忤,歸五載,起金溪令,分校浙闈,所得皆名士。升户部雲南司主事,管新泰二倉,監兑两浙,旋授正郎,出為廣西副使,備兵蒼梧。
參考文獻
- 《福建通志》
- 《同安縣志》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