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羽 (弘治丙辰進士)
張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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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河南左布政使 | ||
籍貫 | 直隸揚州府泰興縣 | |
出生 | 成化三年(1467年) | |
逝世 | 嘉靖十五年(1536年)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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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羽(1467年-1536年),字鳳舉,直隸揚州府泰興縣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應天府鄉試第十五名舉人。弘治九年(1496年)中式丙辰科三甲第六十名進士[1][2][3]。,授淳安縣知縣。改海寧縣知縣,升江西道監察御史。正德年間,因彈劾劉瑾而被下詔獄。釋放后改為雲南道監察御史。正德十三年(1518年)任邵武府知府。升河南按察使、河南左布政使[4]。
参考文献
- (明)张朝瑞. .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鲁小俊,江俊伟著.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朱保炯,谢沛霖. . 台湾: 文海出版社. 1981: 2485–2490.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人傳記資料索引 ,5451:張羽 ,字鳳擧,一字伯翔,號東田,泰興人。弘治九年進士,由淳安知縣擢御史,彈劾中貴,疏論時事,甚剴切。後守保定,以母病乞歸。嘉靖初復起四川參政,陞河南布政使致仕。有東田遺稿。
- 龚延明主编. .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明代登科錄彙編》之《弘治九年進士登科錄》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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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葛浩 |
邵武府知府 正德十三年(1518年)-正德十六年(1521年) |
繼任: 潘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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