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屬於最高法院的一種,主要在處理關於憲法的爭訟案件。大部分國家的憲法法院都是在裁決某部法律(甚至是憲法修正案,如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或行政命令是否有違憲之虞。亦即該法規命令的內容是否與憲法定之人民基本權或政府職能相衝突。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雖然不叫憲法法院,但為中華民國獨立的違憲審查機關。
位於卡爾斯魯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BVerfG)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有獨立的憲法法院存在,許多國家是將違憲審查的權利賦予該國的最高法院或是其他各級法院(視該國違憲審查機制是採取分散式或集中式而定)。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一部分违宪,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实际行使宪法法职能的法院;但因其也受理很多不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定义。奧地利是全世界第一個將憲法法院獨立設立的國家。[1]

下列國家設有獨立的憲法法院:

註釋

  1. 1919年頃即有雛型,1920年10月10日奧地利制憲法制化;捷克斯洛伐克雖早於1920年2月2日通過的憲法中規定設憲法法院,但遲至1921年11月才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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