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開刀房案

成大開刀房案又被稱為成大醫院手術室喋血事件、白色巨塔喋血案、成醫喋血案、成大醫院開刀房濺血事件,是於2018年9月28日發生在成大醫院的一宗喋血事件。擔任成大醫院體外循環師的林光宇刺傷體外循環師女組長陳彩鳳,因發生當下是在手術房且疑似涉及職場霸凌,故引起各方關注[1]

成大開刀房案
位置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日期2018年9月28日
武器蝴蝶刀
受害者陳彩鳳、胡祐寧
主謀林光宇
動機職場霸凌

犯罪動機

根據林光宇在警詢時聲稱自己長期以來在工作上受到不合理對待:

  1. 於2016年12月間,考上臺北榮民總醫院體外循環師欲離職,但羅傳堯主任不蓋離職單不讓其離職。
  2. 於2017年6月間,呂宜蓁超過用餐時間未歸,詢問她緣由,卻遭呂宜蓁暴力恐嚇,當時他有提告呂宜蓁傷害等案件,但陳彩鳳以人力不足為由,不讓他請假出庭,後來才與呂宜蓁達成和解。
  3. 於2018年1月辦公室改建,陳彩鳳要求廠商變更設計,將他的座位改在門口。
  4. 2018年4月之後,每次要請假都遭到刁難,並且羅傳堯主任請陳彩鳳於LINE通訊軟體傳訊息,請其他組員不要擔任他的職務代理人,但最後還是准假。
  5. 羅傳堯主任常常在工作上罵他,以工作態度不佳、人緣不好等理由要求離職。
  6. 案發當日(2018年9月28日)早上8時許,羅傳堯主任來他辦公室逼他離職,並且限他於2018年10月7日前搬離座位,一個人到放儀器的小倉庫。[1]

林光宇認為陳彩鳳平日帶頭其他的組員都不要跟他講話,訂點心、餐點或科內聚餐都不讓他參加,工作上常遭陳彩鳳挑剔,並且困難的工作都交給他。例如:成立葉克膜團隊、要求把一般配備的救護車,向各單位借儀器變成類似加護病房的救護車。由於心臟血管外科的行政事務實際上都是由她總管,並據以回報羅傳堯主任,故認定此次羅傳堯主任要求他搬離原辦公室一個人到放儀器的小倉庫是陳彩鳳所安排,因長期受到職場霸凌,一時衝動犯下此案。[1]

行兇過程

2018年9月28日上午8時45分林光宇的主管成大醫院心臟血管外科主任羅傳堯告知他,因影響團隊工作氣氛及士氣,要林光宇在2018年10月7日前,將辦公座位辦移到原放置儀器之庫房,和要他另尋其他新工作趕快離職。林光宇認為此事為體外循環師女組長陳彩鳳所安排,於是衝入準備動手術的開刀房內尋仇,林光宇一進入就反手持刀,當著胡祐寧醫師、一名麻醉師、呂姓體外循環技術師、尚未麻醉的病患面前,朝組長陳彩鳳的胸、腹猛刺,在旁的胡祐寧醫師出面搶刀,阻止林光宇繼續行兇而手部受傷,整個過程約一分鐘。

林光宇刺傷陳彩鳳後即快速離去,先回辦公室放回行兇的蝴蝶刀,並更換服裝後,在臉書發表「終結霸凌」一文,內容為陳綵鳳與廖佳玲(即成大醫院放射科醫生為被告休假《107年6月11日加班補休》之職務代理人)的Line對話翻拍照,裡頭陳彩鳳提到「...主任說以後他休假不許任何人當他的職代..」,隨後到附近的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自首

造成陳彩鳳7處創傷,雖有失血但還不到失血過多,生命跡象穩定:[1]

  1. 右胸穿刺傷寬2公分穿透胸壁傷及右肺(淺部撕裂傷)併氣血胸、另併有內側肋膜淺層撕裂傷。
  2. 右腰穿刺傷寬1.5公分深及皮下脂肪層,未傷及臟器。
  3. 右下腹穿刺傷寬2公分深及皮下脂肪層,未傷及臟器。
  4. 胸骨下穿刺傷寬1.5公分深及皮下脂肪層,未傷及臟器。
  5. 左上腹穿刺傷寬2.7公分深及肌肉層,未傷及臟器。
  6. 下背穿刺傷1.8公分寬深及肌肉層,未傷及臟器。
  7. 右前臂切割傷7公分長併6條肌腱受損。

造成胡祐寧虎口遭劃傷,未傷及神經或血管不會影響未來動刀能力。[2]

審理過程

2018年9月29日,法官原考量150萬元交保,但因林光宇無法籌措,最後以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裁准羈押。[3]

2018年10月4日,檢察官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等罪提起公訴。[4]

2018年10月6日,法官限制不能靠近成大醫院、接觸被害人與同事和150萬元保釋金下同意交保[5],該筆保釋金由其朋友代為湊齊。[6]

2019年2月21日,辯護律師傳喚心臟內科醫師謝志成出庭,謝志成表示與林光宇一起工作約10多年、一年接觸平均10次,他工作非常認真不會擺爛,還會教導其他護理人員,不曾聽過執行體循公務發生什麼重大狀況。[7]檢察官則指出據成醫休假表,林光宇近幾年休假、補休正常,去年1到9月被告休假21.5天、補假9天多,在案發前3天還休假,說霸凌根本與事實不符,辯護律師反駁去年1至3月林光宇休假5天、3月15日至7月2日只休4小時,直到林光宇大反彈向陳彩鳳反映,7、8月間才多休一些假,但休假後9月28日回辦公室就被要求搬到庫房辦公、詢問是否離職。[7]

2019年3月13日,臺南地方法院認為陳彩鳳雖受有非輕之傷勢,然遭被告攻擊後其所受傷勢並無立即生命危險。所受7處傷口,1處些許傷及肺臟、6處均未傷及臟器;以傷勢而論,尚難認被告出手之力道有使告訴人喪失生命之意。又參酌,林光宇平日練習合氣道等武術,擁有柔道黑帶2段和空手道黑帶,其手部力道應較一般人強勁有力,並陳彩鳳是在毫無警覺、防備之情形下,突然遭受被告持刀攻擊;是亦可得知被告並非施以全力攻擊告訴人,而於攻擊力道是有所控制、節制的,應無殺人之犯意甚明,構成醫療法106條第3項對醫療人員施暴、刑法277條第一項傷害罪。由於林光宇犯罪後即自行前往警局自首,並於偵、審中均坦認本件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故依刑法62條自首減刑後判決有期徒刑1年。

2020年3月20日,台南高分院認為林光宇與陳彩鳳積怨已深、持銳利之蝴蝶刀多次朝揮刺並穿刺入胸腹部數刀,均足徵有殺人之主觀犯意及有意置於死之客觀情狀,改依殺人未遂罪判2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8]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調查

2019年5月22日,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酌林光宇在單位內長期受排擠、因單位未排法定職務代理人,造成其事實上有假不能休之窘境,行為前已因壓力過大至精神科就診,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休職6個月。[9]

監察院調查

監察院聯席會議通過決議,糾正成大醫院有以下疏失:

  1. 林姓體循師因排班問題遭呂姓護理師辱罵而發生拉扯、提告,嗣後在羅姓主任介入下和解、撤告,但整起事件明顯為職場暴力,心臟血管外科卻未依規定通報院內相關單位。
  2. 羅姓主任在處理同事間之衝突時,不僅多次告知林姓體循師可以另覓他職,或將他的座位調整至放置儀器的庫房等,都讓事態更為惡化,處理方式並不周全。[10]

各方意見

事件發生後

  • 成大醫院發佈聲明,澄清無職場霸凌或排班刁難,且指出林光宇在團隊內因為個性關係人緣並不好。[11]
  • 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在臉書社團發文「成大醫院隱瞞職場霸凌的事實!」,表示今年2、3月份時林光宇被要求代班,因該名同事遲未歸來所以電洽詢問,隔日被關在房間內遭辱罵三字經,事後曾到開元派出所備案欲提告。
  • 林光宇在成大護理系楊姓學妹在臉書發文反駁成大醫院聲明中所稱的「個性問題人緣不好」,以她實際接觸的經驗表示林光宇受到後輩們敬仰,且於事發後許多人主動關心。並質疑被職場霸凌的人哪個會被認為是人緣好?當職場霸凌被粉飾成職場常態,被霸凌者就直接被烙印成「不合群、人緣差、適應不良、個性不好」,做錯事就得面對該負的罰則,而不應該對他潑糞,機關的發言太讓人心寒。[12]
  • 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理事長陳玉鳳當日深夜於臉書直播提出一段林光宇與心臟外科主任對話錄音並附上譯文,內容為「該名主任先是詢問林光宇有無攜帶錄音筆,因林光宇要請假時疑似用計找到一名叫PENNY的女子蓋了請假單,於是告知請假規則應該找誰來代班,並表示很生氣」。錄音內容加上林光宇所發的終結霸凌貼圖,證明這個主任一方面刁難林請假,又一方面私下指示,不准其他體外循環師替林光宇代班,指責成大醫院說謊。[12]
  • 成大前外科教授張財旺醫師在臉書留言表示,與此事件中的加害者和被害者皆共事多年,雙方都是上進、任勞任怨的好同事,他認為此事應與制度面有關,必需深究發生的原因,而非加害者與受害者間的問題。[13]

第一審判決後

  • 陳彩鳳於第一審判決後發表聲明,表示林光宇在成大近幾年來,上班時間不專心、工作時未能積極配合工作指令,導致同事們除了自己職務範圍尚需主動支援他、多次在其值班開刀房時間,急救時找不到人、與同事相處總是擺出高傲的姿態。並批評法院判決內的邏輯,以後只要是武術高手,沒有讓人一刀斃命,就都沒有殺人故意?還指出林光宇一再表示要向她道歉,迄今仍未有任何表示。[14]
  • 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理事長陳玉鳳針該聲明回應,判決書裡載明林光宇在任職期間遭職場霸凌,陳彩鳳的指控是霸凌加害人要保護自己,懷疑聲明書可能是醫院與律師協助她擬的,未必是陳彩鳳本人意思。另外,林光宇從案發羈押至今,被法官要求不可跟陳彩鳳有接觸或通信,陳彩鳳出庭做證時林光宇也被要求迴避,自然無法親自向她道歉,而她和林妻曾攜帶水果與營養品前往病房欲探視卻遭拒絕,就連道歉卡片也被拒收。[15]
  • 台南地院發言人林臻嫺表示,法官認為林光宇犯案動機是不滿陳綵鳳的職場霸凌行為,沒有置陳女於死地的深仇,選在醫護人員在場的手術室犯案,讓陳女有獲救機會,再加上攻擊武器是殺傷力薄弱的蝴蝶刀,亦未攻擊致命部位,且行兇時力道有所節制,故認定主觀上是傷害故意。至於法官限制林光宇對被害人接觸和通信之處分仍在持續中,除非上訴審法官有新裁定,否則全案一直到判決定讞至執行前都是有效的。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全案尚未定讞,如果當事人對判決內容有質疑或感到委屈,在救濟期間內可請檢察官上訴[14]

參考文獻

  1. . djirs.judicial.gov.tw. [2019-04-14].
  2. . news.ltn.com.tw. [2019-04-19] (中文(台灣)‎).
  3. 中時電子報. . 中時電子報. [2019-04-19] (中文(台灣)‎).
  4. . 蘋果新聞網. 2018-10-04 [2019-04-14] (中文(台灣)‎).
  5. 中時電子報. . 中時電子報. 2018-10-06 [2019-04-14] (中文(台灣)‎).
  6. TVBS. . TVBS. [2019-04-19].
  7. . news.ltn.com.tw. [2019-04-19] (中文(台灣)‎).
  8. . 司法院.
  9. .
  10. .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2019-08-20 [2019-08-21] (中文(台灣)‎).
  11. . 蘋果新聞網. 2018-09-29 [2019-04-14] (中文(台灣)‎).
  12. . 蘋果新聞網. 2018-09-29 [2019-04-14] (中文(台灣)‎).
  13. . 獨立評論@天下. [2019-04-14] (中文(台灣)‎).
  14. . 蘋果新聞網. [2019-04-14] (中文(台灣)‎).
  15. . www.ettoday.net. [2019-04-19] (中文(繁體)‎).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