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估錢

折估錢始於唐朝後期[1][2]五代時,后汉王章任三司使时,“命所司高估其价,估定更添,谓之‘抬估’,章亦不满其意,随事更令其添估”。孔谦任租庸使時,“以国用不足,奏:‘诸道判官员数过多,请只置节度观察判官、书记、支使、推官各一员,留守置判官各一员,三京府置判官、推官,余并罢俸钱。’又奏:‘百官俸钱虽多,折支非实,请减半数,皆支实钱。’并从之。未几,半年俸复从虚折”[3]宋真宗时,知制诰杨亿说:“自唐末离乱,国用不充,百官俸钱并减其半,自余别给,一切权罢。官于半俸之中,已是除陌,又于半俸三分之内,其二分以他物给之,鬻于市属使裁得其三”,以至于官员“曾糊口之不及”[4]

折估錢,又称折支錢,是指以物資替代現金來發放俸钱

注釋

  1. 孔經緯《關於唐朝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發展變化問題》主張:"“唐朝後期以錢輸稅之事不過是在實物地租形態下的一種計錢折估。”(《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問題討論集》,三聯書店,1957年)
  2. 束世徵《兩稅法與建中稅制改革》認爲:“錢穀並徵,顯示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的混合。東方國家,從實物地租過渡到貨幣地租,通常是先出現兩者混合的形態。建中時的田租征實物,而青苗以及後來附加的榷酒則征錢,是地租的混合形態,顯示向貨幣地租過渡的先聲。它反映著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說明了唐代晚期,封建主義已起了很大的變化,商品經濟已動搖了自然經濟的統治。”
  3. 《旧五代史》卷73《孔谦传》
  4. 文献通考》卷65《职官考十九·禄秩》,第5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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