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角
體重分級
成年男、女子摔角比賽時依體重各分成十級,其餘各級在學學生亦有其不同之分級方式。比賽時運動員可選擇向上越一級參賽,但應於報名時註明[1]。
- 男子組體重分級:
- 第一級:50.04公斤以下。
- 第二級:50.05公斤─55.04公斤。
- 第三級:55.05公斤─60.04公斤。
- 第四級:60.05公斤─65.04公斤。
- 第五級:65.05公斤─70.04公斤。
- 第六級:70.05公斤─75.04公斤。
- 第七級:75.05公斤─80.04公斤。
- 第八級:80.05公斤─90.04公斤。
- 第九級:90.05公斤─100.04公斤。
- 第十級:100.05公斤以上。
- 女子組體重分級:
- 第一級:46.04公斤以下。
- 第二級:46.05公斤─50.04公斤。
- 第三級:50.05公斤─54.04公斤。
- 第四級:54.05公斤─58.04公斤。
- 第五級:58.05公斤─62.04公斤。
- 第六級:62.05公斤─66.04公斤。
- 第七級:66.05公斤─70.04公斤。
- 第八級:70.05公斤─80.04公斤。
- 第九級:80.05公斤─90.04公斤。
- 第十級:90.05公斤以上。
得分標準
以下情形得5分:
- 將對方抓離地後摔倒,並使其軀幹或頭部著地,而自己仍保持站立者。
以下情形得3分:
- 將對方軀幹或頭部摔倒著地,而自己仍保持站立者。
- 使對方有雙手、雙膝或一手一膝同時著地,而自己仍保持站立者。
- 將對方摔倒在地,但本身同時有一手、或一膝著地者。
- 將對方摔倒在地,但本身相繼倒地;或同時倒下,但本身未著地且壓在對方身上者。
- 連續動作實施過程中,本身頭部先著地者,即為失敗,不論是否摔倒對方,判對方得3分。
運動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方得1分:
- 本身失去平衡,有一手或一膝著地者。
- 本身雙手先後觸地,但立即起身平衡者。
- 在場邊比賽時,如有一方雙足跨出場外,即為出界;而對方無任何一足在場外時[1]
勝負判定
每場比賽結束後,以得分多者獲勝。若比賽時間結束前,雙方得分差距已達8分,立即判得分多者勝。若雙方得分相同,則 警告、勸告次數較少者勝。若警告、勸告次數皆相同,則得高分次數較多者為勝。若得高分次數亦相同,判最後得分者勝。若雙方皆未得分時,則判先受警告、勸告處分者負。若雙方皆無任何記錄時,依運動員攻擊精神或技術表現,由場上裁判員及側裁判員共同判定之[1]。
停辦
2010年間於中華民國摔角協會理事長黃清政先生任期內,因該協會常年國內賽事的停息與國際拓展的不順利,是年全民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宣佈停辦摔角項目。
另見
參考資料
- . [2008-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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