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

政府採購法》簡稱《採購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於1998年通過並頒布,於1999年實行。[1]內容包括總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則、附則共八章一一四條[註 1]

政府採購法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別名採購法
施行日期1999年5月28日
修正次數5
最新修正2016年1月6日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政府採購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此法訂定本來主因是為了因應世界貿易組織,最大特色是使政府人員在辦理採購時有法源依據。其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經過2001年[2]、2002年[3]、2007年[4]、2011年[5]、2015年[6]修正後,政府採購法規範了臺灣官方主導之工程、財物及勞務等採購作業,也嚴格限制政府機構於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政行為時的行為規範。

備註

  1. 其中第六十九條已經於2002年被刪除,故實為一一三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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