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
《政府採購法》簡稱《採購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於1998年通過並頒布,於1999年實行。[1]內容包括總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則、附則共八章一一四條[註 1] 。
政府採購法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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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名 | 採購法 |
施行日期 | 1999年5月28日 |
修正次數 | 5 |
最新修正 | 2016年1月6日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政府採購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此法訂定本來主因是為了因應世界貿易組織,最大特色是使政府人員在辦理採購時有法源依據。其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經過2001年[2]、2002年[3]、2007年[4]、2011年[5]、2015年[6]修正後,政府採購法規範了臺灣官方主導之工程、財物及勞務等採購作業,也嚴格限制政府機構於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政行為時的行為規範。
備註
- 其中第六十九條已經於2002年被刪除,故實為一一三條。
參考文獻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87年5月1日(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90年1月4日(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91年1月16日(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96年6月8日(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100年1月10日(非現行條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立法院法律系統:《政府採購法》,民國10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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