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貧法

救贫法》(英語:)是英国历史上的一系列规章。16世纪,工业革命在英国进展显著,随之而来的是贫困人口激增,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愈演愈烈。传统的贫困人口救济主要依赖于教会,而面对如此大规模的贫困人口,教会缺少足够的财力来进行救济。这一时期,英国王室出台了一系列济贫法案,其中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最具有代表性。它承认解决贫困问题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堪称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1]

主要内容

  • 以教区为单位设置治安法官,负责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款。
  • 救济方法因人而异:
    • 年老者及丧失劳动能力者在家接受救济,儿童则寄养在制定家庭。
    • 为有劳动能力的人安排工作(或通过贫民习艺所培训掌握工作技能后再安排工作)。
    • 对社会安定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流民则送入监狱或者教养所。

參考資料

  1.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ISBN 97870404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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