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婚姻

普通法婚姻英語:sui iuris marriage;informal marriage;marriage by habit and repute;marriage in fact),屬於事实婚姻非正式婚姻的一種形態,是指在部分司法区,一对夫妻无需正式注册民事宗教婚姻,依然在法律被承认婚姻有效的法律框架。

普通法婚姻的最初概念是指被双方承认,但未被正式记录在国家或宗教记录局中,亦未在正式的宗教仪式中庆祝的婚姻。

普通法婚姻有着广泛的非正式使用,这个术语来指代所有同居的伴侶,而不管他们实际的法律状态,这导致许多公众的误解。[1]

历史

9世纪之前,所谓的“普通法婚姻”是欧洲的唯一合法婚姻。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灭亡后,日耳曼人在被占领的土地上建立了各蛮族国家。在法律适用方面,它们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即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则保留罗马法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罗马自共和末期开始,男女双方婚姻的正式成立已不要求特定的方式了,即使没有吉日择定和婚典的举行,婚姻的成立也会受到社会和法律的承认。也就是说,婚姻是否有效基本上与任何特定的典礼无关。符合法定条件的双方之共同生活,伴之以结婚的意图和看待,就构成婚姻。中世纪早期,在原罗马帝国居住的野蛮人或日耳曼人中间,婚姻有效的条件是婚禮之后通过第一次性行为而完成结婚。总之,中世纪前半叶,欧洲的任何地方均将婚姻的成立当作个人的、纯世俗、几乎完全不受法律调整的事务。九世纪之后,“普通法婚姻”得到承认。查里曼大帝大约在公元800年、英格兰國王愛德蒙大约在公元940年,要求结婚必须举办宗教仪式。

10世纪到13世纪期间,教会更加强烈地要求其信徒必须按照教会的典礼结婚,并对不遵守的人进行谴责。其目的是对于结婚提供更多的宗教色彩,对于结婚提供公示以排除秘密结婚引发的问题。

从13世纪到16世纪,教会日益要求结婚实现更多的形式化、公开化、介入化,但是,罗马的传统深入人心,教会渴望人们置身于娼妓关系之外和所生的子女成为婚生子女,教会担心人们会因不承认非正式婚姻而放弃基督教,所以教会承认很多秘密的结合有效,并朝着有效的方向推定不规则的结合。

在英格兰,得到承认的非正式婚姻有两类:

其一是根据现在诺言的婚约。它是指如果男女双方以现在时的词语同意接受对方为配偶,那么双方即成为夫妻。此类婚姻是完全有效的。如果其中的一方与第三人缔结了合法的仪式婚姻,前者也能胜过后者。

其二是根据对将来的诺言的婚约。它是指如果男女双方承诺在将来某一时刻结婚且后来性交,那么双方即成为夫妻。在发生性行为时,婚姻关系已经产生。

11世纪到12世纪,无论在欧洲还是英格兰,教会都获得了与婚姻相关的事务排他的管辖权。它有权决定婚姻是否有效。在教会法院中,相当可观的诉讼涉及到所交换的词语之条件和含义,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性行为缔结了婚姻关系。

16世纪、18世纪之后,普通法婚姻分别在欧洲大陆和英国退出历史舞台。

1563年,罗马天主教会通过了特伦多决议。它规定,以后未在牧师和证人面前举行仪式的结婚无效。实质上,它在整个欧洲大陆废除了非正式的、私下的结婚。

1753年,英国国会通过婚姻法。它规定,未在教堂(指英國聖公會)或公共的小礼堂进行的结婚,或者未经公告或许可进行的结婚,几乎在一切方面都是无效的。不过,该法不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之外的结婚。

近年,婚姻制度已趨向世俗化,更多的婚姻不會在宗教場所內進行,婚姻需要得到政府的承認,不論是否在宗教場所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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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 UK Parliament. [16 Decembe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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