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准駕駛執照

暫准駕駛執照(英文:Probationary driving licence,俗稱P牌)是香港運輸署對缺乏經驗的車輛駕駛者(俗稱新牌仔)發出的一種特別的駕駛執照,自2000年10月1日起於電單車(3號牌)及機動三輪車(22號牌)實施,及後於2009年2月9日起擴展至私家車(1號牌)及輕型貨車(2號牌)。

P牌標準顏色「小字牌」
在泊車位,中間有一輛掛上P牌的電單車

在這個制度之下,報考以上駕駛考試獲取合格的駕駛者,只可申請暫准駕駛執照,並接受為期12個月之暫准駕駛期。

但你若持有三年或以上有效的私家車正式駕駛執照,你可在輕型貨車考試及格後申領輕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毋須通過有關暫准駕駛期。

如持有兩年或以上有效的私家車正式駕駛執照,而該執照是在完成有關暫准駕駛期後獲發的,你可在輕型貨車考試及格後申領輕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毋須經過有關暫准駕駛期。

注意事項

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除遵守一般道路守則外,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在其駕駛之車輛的前方及後方掛上寫有「P」字的牌(私家車或輕型貨車可在擋風玻璃左邊掛上寫有「P」字的牌)
  • 駕駛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時不得接載其他乘客。
  • 在時速限制70公里以上道路行車時,車速不可超過70公里。
  • 在三線或以上的快速公路上,不可使用最右的行車線(快線)。

暫准期屆滿後,即可在3年內申請正式駕駛執照。

若暫准期內,駕駛暫准駕駛執照指定的車種觸犯道路交通違例事項被定罪者,若違反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或上述規定一次,全部當期間的暫准駕駛執照可被延長暫准期6個月(如個別執照在之後取得正式執照,會被取消直至新的暫准期滿為止);若違反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或上述規定2次,或違反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的記10分項目一次,會被取消暫准駕駛資格,並須重新報考駕駛考試,並取得新的暫准駕駛執照及完成新的暫准駕駛期,才能申請正式駕駛執照。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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