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例記分制
交通違例記分制(俗稱扣分制),是指當駕駛者違反指定交通條例時會被記指定分數。當被記分數累積至某數目時,便會被暫時或永久取消駕駛資格。現時有多個國家及地區實行該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
歷史
香港的交通違例記分制由1984年8月25日開始實施,目的是簡化違例檢控程序。在交通違例記分制實施前,如果有司機觸犯交通法例,往往需要由法庭處理。
制度
任何駕駛者觸犯任何在《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1]中的59項違例項目時,除了要繳付指定的定額罰款或被法庭定罪外,還要被記指定分數。
當累積分數達8分或以上而未足15分時,駕駛者將會收到運輸署發出的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通知書上會列明駕駛者在兩年內的記分記錄,並通知駕駛者再被記分的後果。
當累積分數達10分或以上而未足15分時,或違反記10分項目一次,駕駛者將會收到運輸署發出的「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通知書」。駕駛者必須在通知書發出後的三個月內或於法庭指明之日期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如駕駛者不遵從通知書的指示即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及監禁兩個月[2]。詳情請參照《運輸署 -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一頁。另外,除非已滿15分或駕駛執照已被停止。對於兩年內沒有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紀錄的駕駛者(包括自願參加者),在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當日,其違例事項的分數即時會作出3分的扣減(但修畢時有效記分少於3分者只會扣減相同分數)。
當累積分數達15分或以上時,首次記滿15分者會被被取消駕駛資格三個月,第二次則為六個月。違例事項如屬定額罰款,被記分數由司機繳交定額罰款日生效;若違例事項經法庭處理,則由法庭定罪日起生效。如有個別需要記分的違例事項於停牌期內發生,則在停牌期滿後才生效。
除非法庭另有判決,取消駕駛者的駕駛執照,否則取消駕駛資格期屆滿並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司機可到法庭辦事署取回駕駛執照,恢復駕駛資格。
而暫准駕駛執照(P牌)持牌人,不論是否駕駛暫准駕駛執照所示車項,在暫准期間如違反該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一次,暫准期會延長6個月;至於違反該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兩次或記10分項目一次,暫准駕駛執照會被即時取消。該持牌人需要重新參加路試,才可重新獲得暫准駕駛執照。
各違例事項,除按運輸署署長指示下把已滿5年的事項不予紀錄外,皆作永久保留。然而各事項的被記分數,在生效後滿2年(不包括停牌期),又或因該等分數而導致駕駛資格被暫時取消,該等事項的所記的分數即告失效[3]。商用車輛牌照的申請,仍需要翻查過去5年的違例紀錄(不論所記分數有效與否)以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即時停牌及除牌
除記滿15分以外,所有記10分的項目,執法者或法庭除記分以外,會個別作出即時停牌的處分,為期3個月至10年不等,並需要強制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才可恢復駕駛資格。除停牌外,法庭亦有權在即時取消該人的駕駛執照(即違規者在停牌期滿後,需要重新參加駕駛執照考核並通過暫准期後才能重新獲發正式執照)。
另外,2010年的修訂案中,如因為交通相關罪行而需要作出監禁判罰,各停牌的處分將於服刑期滿後才正式執行。2011年的修訂案更賦予對部分交通罪行作出終身停牌的權力。
如案情特別嚴重,例如酒精濃度大幅超出標準,涉及毒品,或屬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嚴重傷害等,法庭可判違規者10年以上,甚至無限期停止該人的駕駛執照資格。然而終身停牌只適用於法庭對個別嚴重違例事項的判決。單單在記分制記滿15分並不構成終身停牌的理由。
如其駕駛汽車時,該車輪並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承保(包括無牌駕駛),會即時對違規者停牌12個月。如因違規事故觸及免責條款的話,保險公司可以向違規者追討賠償。
對於涉及交通工具的罪行(包括利用交通工具作為逃亡工具),法庭也可以對駕駛者作出停牌處分。
記3分項目
- 超速超過每小時15公里駕駛
- 在意外發生後沒有提供詳情
- 沒有報告意外
- 沒有服從警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
- 橫過雙白線
- 沒有讓斑馬線上的行人先行
- 沒有為學校交通安全隊員而停車
記5分項目
- 不小心駕駛
- 超速超過每小時30公里駕駛
- 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
- 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
記10分項目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危險駕駛
- 在酒類或藥物的影響下駕駛
- 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的情況下駕駛(簡稱醉酒駕駛)
-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包括隨機呼氣測試)
-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呼氣分析,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
- 超速超過每小時45公里駕駛
- 在道路上進行競賽或速度試驗
澳洲
澳洲各省有不同的交通規例,記分的數目和懲罰都不同。
新南威爾斯州
任何人如違反了某些當地的交通條例,除了要繳付指定的定額罰款外,還會被記指定分數。
持有P1及P2新手牌照(Provisional License)的駕駛者分別在持牌期間被記4及7分或以上時會被停牌3個月;而持有銀、金或紫紅色的駕駛者在任何3年期間被記滿12分會被停牌3個月,16分會被停牌4個月,20分則會被停牌5個月。被停牌的駕駛者將會收到 Roads and Traffic Authority, NSW(簡稱 RTA)寄出的停牌通知書(Notice of Suspension)。持有銀、金或紫紅色的駕駛者在收到停牌通知書後可向RTA申請12個月守行為(Good behaviour period)並繼續駕駛,但如果駕駛者在守行為期間被扣2分或以上,將會被即時停牌,停牌時間將會被加倍。
被記分數的有效期為3年,每項違例事項的有效期獨立計算,3年後過期的分數將會被自動取消[4]。詳細記分列表請參照《Demerit point and offences lists》一頁(英文)。
維多利亞州
任何人如違反了某些當地的交通條例,除了要繳付指定的定額罰款外,還會被記指定分數。
持有新手牌照(Probationary Driver License)的駕駛者在3年內被12分或以上,或在1年內被記5分或以上,將會被停牌。其他駕駛者在3年內被記12分或以上亦會被停牌。停牌時間視乎被記分數而定。被停牌人士可以選擇繼續駕駛,但如果在12個月內被記任何分數,該人士將會被即時停牌,停牌時間將會被加倍。
被記分數的有效期為3年,每項違例事項的有效期獨立計算,3年後過期的分數將會被自動取消[5]。詳細記分列表請參照《Demerit Point Offences》一頁(英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早在1999年12月9日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对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实行交通违章计分制,当驾驶人有交通违章行为时,除罚款等处罚外还要根据交通法规规定进行数值不等的记分,额度有1分、2分、3分、6分、12分,记分周期为自驾驶证取得之日起的一年内计算,上限为12分,该政策已经于2000年3月1日起实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实施,原来的“违章记分”改以“违法记分”取代,但“违章记分”一词仍普遍使用。另外,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则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根据现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要求在十五日(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下同)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不过上海地区的考试与科目一考试不同,正式名称为“恢复驾驶资格考试”,增加了地方性考试题目[6])。考试合格者,记分予以清除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反之则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若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路试),按照其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驾驶人若拒不参加学习和考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在2004年以前,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除需要参加科目一考试外,还需要参加科目三路试;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则需要三科重考。
对于处在实习期的驾驶人(期限一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注销注销当前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外,还需要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对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将延长一年。
对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进行驾驶证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而在2004年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对无交通违章记分的驾驶人实行奖励制度,具体标准如下:
- 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免审验一次;
- 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同时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二年;
- 连续十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二十年内免审验和换证。
记分项目
(根据2013年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至今未修改)
- 记12分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醉酒,2011年之前标准为醉酒驾驶记12分,饮酒后驾驶记6分)
-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 记6分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
-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
-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 记3分
-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
-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记2分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 记1分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
中華民國
根据中華民國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另根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記點點數
- 1點
- 高速公路違規
- 違規攬客
- 超速
- 不依規定行駛
- 違規超車
- 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規定
- 違規迴轉
- 不聽警察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
- 不服勤務警察指揮、稽查
-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
- 2點
- 裝載物品不依規定(歸責汽車駕駛人)
- 裝載貨物超重或超過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歸責汽車駕駛人)
- 裝載物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
- 3點
- 蛇行、飆車、逼車、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拆除消音器
- 闖紅燈、紅燈右轉
- 闖平交道或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停車
- 肇事致人受傷
資料來源
- . [2009-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0-13).
- 香港運輸署,《2008 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 條例》第五部第 59 項第 7 點 (A1050 頁),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ord/ord023-08-c.pdf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2008年6月26日更新(繁體中文)
- 香港運輸署,《運輸署 - 記分制度》,. [2012-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1-30). ,2009年3月2日更新(繁體中文)
- Roads and Traffic Authority, NSW,《Demerit Points Scheme》. [2009-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30). ,2009年3月5日更新(英文)
- VicRoads,《Demerit Points》 . [2009-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5-16). ,2008年9月9日更新(英文)
- . [2016-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