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林

李大林(?年-?年,字星園[1]浙江省會稽縣人,監生,光緒二年(1876年)署四川鄰水縣知縣[2]鄰水教案時,其保護被教民禍害之百姓,最後被清廷罰銀七千兩[3]。其後曾任資陽縣知縣;二十三年七月署中江縣知縣[4];光緒二十八年三月補任平武縣知縣[5]

李大林

籍貫 浙江省會稽縣
字號 字星園
出身
  • 監生出身
著作

註釋

  1. 《成都通覽》知府
  2. 『』。光緒卅三年《鄰水縣續修誌》
  3. 《丁文誠公奏稿》
  4. 「中江縣知縣……李大林,浙江會稽縣監生。二十三年七月署。」。《新修潼川府志》
  5. 「平武縣。知縣,李大林,浙江會稽人,監生,二十八年三月補」。《大清縉紳全書》光緒三十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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